教学质量与监控

太原工业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章程

时间:2009年05月05日 09:34    作者:     点击:

太工院发[2009]24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我院的教学工作,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加强创新人才培养,保障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及教育教学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与法制化,成立太原工业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简称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对学院教学工作进行指导、审议、咨询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在工作中要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和教学规律,在坚持对学院的教学工作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学院的教学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教学研究与质量控制等方面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二章  组织

第三条  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由热爱教育事业,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治学严谨、经验丰富、作风正派、原则性强并富有创新精神的高级职称人员和懂教育、会管理的专家组成。

第四条  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1-2人,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全面负责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在必要时主任委员可指定一位副主任委员代行其职权。

第五条  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曾担任过教学管理部门领导、院级教学名师、优秀教师、教学研究及专业建设成绩显著人员、部分现职管理干部、学院督导室部分人员组成。

第六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各系部及教务处推荐,经教育教学评建处、教务处进行资格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后,由学院聘任,任期三年。期间因故不能担任委员的,可以解聘。补充人选由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报请院长办公会批准后由学院聘任。

第七条  根据需要教学指导委员会可设专业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

第八条  教育教学评建处为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常设工作机构。

第三章  职责

第九条  审议学院教学发展规划。审议学院中长期教学发展规划,督促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落实,对学院教学工作建设和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咨询意见和具体建议。

第十条  指导专业建设。审议、指导学院本科专业的设置、调整和建设规划;组织开展有关学科专业领域教学改革与人才培养的调研,根据需要及时提出制(修)订各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建议;负责学院培养方案的审定并监督其实施。

第十一条  指导课程建设。指导学院重点课程与精品课程的建设;对重点课程、精品课程进行评估,向建设部门提出改进及建设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议教学规章制度。审议职能部门提出的教学管理制度和措施,并对完善学院教学管理体制和教学管理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加强全院的教风和学风建设提出具体意见。

第十三条  指导教材建设。指导学院教材建设工作,对学院教材建设总体规划提出建议并督导实施。

第十四条  推进教学改革与研究。对学院教学改革决策提供咨询;对教学改革与研究课题进行审议,并负责对教学研究成果进行验收评价并推荐教学成果奖。

第十五条  指导实验室建设和实践教学。 负责审议学院的实践教学基地、实验室建设规划;对实践教学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六条  参与教学评估。审议学院的各类教学评估方案与评估指标,并监督和指导进行教学评估,对评估结果进行审定和分析;对申报职称教师进行资格评议与教学效果评定;指导学院教学质量保障工作。

第十七条  仲裁。裁定有关教学责任事故、教学工作考核及教学评优、教学质量系数评定中的争议或复议申请。

第十八条  其它。接受院长委托,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与处理其它有关教学方面的重大事项,开展教学方面的专题调研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九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成员会议,专题研究学校的教学工作和教学改革;各专业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活动;并印发会议纪要。

第二十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对提交学院讨论的事项,须经充分酝酿后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要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方为有效。仲裁结果须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赞成的情况下方为有效。对提交学院讨论的事项需一半以上的委员认可才能有效。

第二十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所讨论的敏感问题要严守秘密;如讨论议题与本人或直系亲属相关,应实行回避。

第五章  权益

第二十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有权获得国家、省和学院关于普通高等教育的政策法规性文件和其他指导性文件,有权了解学院关于教学工作的发展规划和计划,可视工作需要列席学院召开的有关会议。

第二十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有权在学院授权的工作中,查阅、调阅有关资料档案,有权对违反教学秩序的行为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学院提供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教育教学评建处统一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院教学指导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