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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工业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

时间:2010年12月07日 09:42    作者:     点击:

太工教发【201014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实验教学质量,不断提高办学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是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重要条件。实验室工作水平是衡量一个学校教学、科研水平的主要标志之一。各级领导必须重视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使之与学校建设与发展相适应。

第三条  实验室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把培养适应现代化经济建设需要的高素质、全面发展的创新人才和科研成果作为工作重点,积极开展生产试验与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要根据学校教学和科研的需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确定实验室的规模和水平。发扬勤俭办学、艰苦奋斗的精神,反对铺张浪费,充分发挥人力、物力的作用,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的科学管理和资源共享,协调发展,提高效益。

第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是学校教学科研队伍的组成部分。必须重视实验技术队伍的建设和培养,选派一些优秀教师参加实验室工作,相关职能处室应制定一些配套政策与措施,充分调动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管理、考核和培训工作,努力建立一支数量适当、结构合理、技术熟练、踏实严谨、素质良好、热心教学与科研的实验技术队伍。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六条  根据实验教学大纲的规定和教学计划的安排,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七条  切实加强学生基本实验方法和技能的训练,全面推行素质教育,初步掌握现代实验方法,使学生具备从事科学实验的基本能力。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求实严谨的科学态度,探索创新的进取精神,分析问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

第八条  实验室是进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根据科研任务的要求,实验室要积极承担科学实验工作,根据需要为开展科研工作创造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增强实验设备和测试手段的先进性、可靠性,不断提高实验室的科学研究水平。

第九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要精心使用、维护和保管仪器设备,定期检修和计量检定,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以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努力使用和开发贵重仪器设备的效能,实施仪器设备优化管理和资源共享。

第十条  积极开展实验技术的研究和现代化仪器设备的开发、使用。实验室要注重发挥技术特长和设备潜力,研制、改造仪器设备,以满足教学和科研的需要。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  要建立和完善实验室工作制度,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优化实验室环境,做到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把实验室建设成为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基地。

第十二条  加强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使每位工作人员成为实验室工作的多面手,自觉适应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工作的要求。

第三章

第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应按学校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和长远的建设规划,并纳入学校的总体建设规划中。

第十四条  根据学校的发展规模和学科建设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设置实验室。学校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承担饱满的实验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的能力,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屋、设施和环境;

(三)有一定数量、配套齐全的仪器设备,能够满足实验开出的要求;

(四)有实验室主任和结构合理的实验队伍;

(五)有科学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

第十五条  实验室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全面发展规划建设。

第十六条  实验室的房屋、设施及大型设备要依据规划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校年度财务计划;同时还应该考虑到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配套,各级领导要注重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素质的提高,通过引进、培训、进修等渠道,使他们能够适应学科发展的需要。

第十七条  实验室的建设经费,除正常的教育经费投入之外,要采取多渠道筹资的办法。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八条  有条件的单位要积极申报国家或省级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实验室、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等项目,以适应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四章

第十九条  全校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校、系两级管理体制。学校由一名院长分管全校实验室工作,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教务处是主管实验室工作的机构。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拟定实验室的管理文件和办法;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 

(二)根据学校教学计划管理实验教学工作,各系()要制定实验教学计划,深化实验教学改革,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三)教务处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四)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制定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查建设方案。组织制定系()年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目标任务,并参与检查和考核工作。教务处负责管理实验教学经费;

(五)教务处组织和推进实验技术、方法及装置的研究和实验技术成果奖的评定工作,促进实验水平的提高。

(六)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主管学校教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提高仪器设备及低值材料等物资的使用效益。

(七)人事处等部门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酬分配、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做好实验室队伍建设。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系()不断推进实验室管理体制的改革,实行校、系二级管理体制。专业性较强的实验室一般由系()管理,公共实验室一般由学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实行系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主管院长,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对实验室建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布局及科学管理、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适时召开实验室工作会议。研究实验室建设规划,总结、交流、推广

实验室工作经验,对在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工作造成严重损失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应及时完成实验项目、实验开出情况、实验人员变更情况、科研与对外服务、大型设备使用情况、设备维护、财产变更等基本信息的记录、归档、上报工作。建立实验室档案及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制度及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认真做好安全、保密防护工作,建立健全安全防范管理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切实保证师生员工和实验室财产的安全。

第二十六条  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对易燃、易爆、有毒及辐射物质应设有专库或专门设备存放,并且指定专人保管;学校安全保卫部门要定期检查,经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待采取措施,进行技术改造,落实管理工作并经重新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七条  实验用房是指实验室用于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实习、教学办公、仪器维修、保管等方面的用房。实验用房由学校统一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各单位不得随意增减实验室用房。每年的修缮改造项目由实验室提出,经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后勤保障中心,根据批准的经费额由后勤保障中心完成。实验室的零星维修直接与后勤保障中心联系。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要保证仪器设备的可靠性和完好率,定期进行设备的维护、保养。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的房屋、设备等资源是为完成实验教学、科研和技术开发等任务而配置的,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六章   

第三十条  根据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的需要,应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实验队伍,包括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实验室管理人员。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主任由系确定人选后,学校聘任或任命;国家、省或部门的重点实验室主任,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聘任或任命。

第三十二条  实验技术人员是教学、科研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直接从事教学实验和科研第一线工作的技术队伍,学校应采取有效措施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稳定实验技术队伍。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技术人员的编制,根据实验室承担学生实验人数、实验组数、总实验人时数、实验室、实验课类型、实验室面积、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等合理折算。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实行坐班制。定期对实验人员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记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聘任、评选、晋级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实验室工作人员,根据《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等有关文件精神,在严格考勤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系()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目标、工作任务,按照学校对不同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职责的有关规定具体研究确定。

第三十七条  学校将组织开展实验室评估工作,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表彰与鼓励,对违章渎职者,予以批评教育,对造成损失者,视情节予以行政或经济处罚。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人员调离、退休等离开本岗位时,必须办理资产、档案资料的交接手续。个人不得长期占用实验室资源,对劝告无效者,由教务处会同有关单位将该实验室资源收回,由学校重新调配使用。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