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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工业学院校外实习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时间:2010年12月08日 09:45    作者:     点击:

太工教发【201014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外实习基地是指具有一定实习规模并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场所,是学生了解社会和企业、接触生产实践的桥梁,也是高等学校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条件保证。校外实习基地的建设直接关系到实践教学质量,对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和创新意识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校外实习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外实习基地由学校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协商共同建立。各系()应根据不同专业和学科的性质特点,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能满足实习教学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共同建立校外实习基地。

第二章  建立校外实习基地的原则

第三条  坚持双向受益的原则。学院利用基地条件安排学生实习,为学生提供学习、工作、实践环境等方面的条件,并能为学生实习期间的生活提供便利,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基地则可借助学校的科研、师资力量完成科技创新、人员培训等工作。

第四条  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实习基地建设要把教学质量放在首位,要求专业对口、技术和设备先进,能满足实习教学任务和实习大纲的要求,使学生得到实际锻炼,切实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与综合能力,保证实习教学质量。

第五条  坚持素质教育的原则。实习基地应有良好的育人环境,有利于学生的全面素质培养,使学生在思想道德素质、业务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素质方面得到提高与完善。

第六条  坚持稳定核心经济的原则。实习基地的建设要根据专业与地方经济发展的情况,就近就地、相对稳定,这样既便于开展工作,又有利于节约经费开支。

第三章    建立校外实习基地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能够满足完成实习教学任务的要求。具备先进的生产手段、技术装备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式;拥有一支素质较高的技术人员和职工队伍。

第八条  基地能够接受一定数量的教师与学生开展实习,能够提供实际的工作生产环境。学院支持效益较好、规模较大、行业地位突出的企事业单位成为学校的实习基地。

第九条  校企合作关系密切,能与产、学、研一体化相结合。

第四章    校外实习基地及教学过程组织

第十条  校外实习基地包括由学校与大型厂矿企业、集团公司、研究机构等单位的建立满足教学科研需要的校外实习基地;适用一个或几个专业的专业型校外实习基地和短期的校外实习单位。

 第十一条  学院在人才培训、委托培养、课程进修、技术咨询服务等方面对校外实习基地优先给予考虑;在国家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许可范围内,征求毕业生本人意见后,实习基地可优先选聘毕业生。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制定实习指导书和实习计划,并委派责任心强、有实践经验的教师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参加实习的指导教师和学生在实习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实习基地共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按学院提供的实习指导书和实习计划要求,实习基地委派技术人员参与指导,保证实习学生、指导老师的人身安全,强调安全注意事项,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五章    校外实习基地的管理

第十四条  实习基地的确定要经充分调查研究与协商,确定能够促进学生专业应用能力的提高,能够满足实习教学任务要求,经学院或教务处审核同意后,由学院或系()与依托单位签定合作协议并挂牌成立。

第十五条  建立实习基地要签订合作协议,必须建立保证教学任务完成和教学质量提高的制度。基地的调整与撤销,应经合作双方同意。

第十六条  实习基地一旦确立,所属系()应立即着手与基地商定双方管理模式与档案管理的具体办法,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第十七条  签定协议后,可根据需要在实习基地挂牌。基地标牌原则上由学院统一样式制作。标牌名称为太原工业学院教学实习基地太原工业学院×××(专业)教学实习基地

第十八条  各系应加强与校外实习基地的联系,根据实习教学要求制订实习工作计划,并对校外实习基地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交系()存档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九条  各系()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校外实习基地进行评估检查,对不能满足实习教学要求的,应及时进行调整。学院将组织有关人员抽查校外实习教学情况,对实习基地建设与实习管理成效突出的系()予以表扬。并作为各系()教学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为促进实习基地建设和规范管理,教务处会同有关系()不定期地到基地检查、评估实习教学情况。

第六章    校外实习基地协议书的签订

第二十一条  校外实习基地双方有合作意向,在符合建立校外实习基地条件的基础上,经协商后可由学院或系()与基地所在单位签订建立校外实习基地协议书(一式三份),由教务处、校外实习基地、相关系()各执一份。

第二十二条  校外实习基地协议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共同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  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双方合作目的;(2)基地建设受益范围;(3)双方权利与义务;(4)实习师生的食宿、学习、交通等安排;(5)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