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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工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时间:2009年09月21日 17:34    作者:     点击: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良好的教学秩序是教学工作正常运行、教学质量稳步提高的重要保证。为进一步加强日常教学管理,稳定正常教学秩序,严肃教学纪律,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界定

“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教学活动(教学、教学管理、后勤保障等)中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违反有关规定,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对正常教学工作、教学活动、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给学校、学生及有关人员带来一定损失的行为。

根据教学与管理的不同环节,教学事故分为:理论与实践教学(A)、考试及成绩管理(B)、教学管理(C)、教学保障(D)共四类。根据事故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三个级别:一级为重大教学事故,二级为严重教学事故,三级为一般教学事故。

教学事故的认定标准中未涉及的其他类教学事故及相应级别,由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事故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认定级别并提出处理意见。

教学事故的认定标准见附件。

二、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1.对发生教学事故责任者,本人应写出检查并交教务处备案,取消本年度个人所有评优资格。对发生三级教学事故责任者,由所在单位在本单位内给予公开批评教育。对发生二级及以上教学事故责任者,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其本年度的考核最高为基本称职。

2.一学期内累计出现两次三级教学事故者,按二级教学事故处理。

3.对发生二级教学事故责任者,教师扣除本学期教学酬金的10%,管理人员扣除校内津贴10%。一学期内累计出现两次二级教学事故者,按一级教学事故处理。

4.对发生一级教学事故责任者,报请人事部门视情况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教师扣除本学期教学酬金的20%,管理人员扣除校内津贴20%。如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三年内出现两次一级教学事故者,给予降级聘用或退出教师岗位的处理。

5. 对一学年内发生多次教学事故或特别严重的教学事故的单位,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并分别给予本单位主要相关领导通报批评,直至降级或免职处分。

三、教学事故处理程序及要求

1.教学事故发生后,由责任人、事故发现人或发现单位填写《太原工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表》中的相关内容并报教务处。

2.教务处受理后及时将《太原工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表》转至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由责任人所在单位配合教务部门调查核实。

3.教务处相关科室根据事实认定事故级别并提出处理意见。三级教学事故的处理意见,由教务处签发并在教学例会上通报;二级教学事故的处理意见,由教学主管院长签署意见后通报全院,一级教学事故的处理意见上报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办公会合议通过后通报全院。

4.教学事故的初步处理意见做出后应告知事故责任人,事故责任人如对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被告知后两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逾期将视为无异议。

5.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者须立即向所属单位报告事故发生经过,由于非主观因素造成的教学事故,且事后能积极主动挽回损失的,可酌情减轻处理级别,逾期两日未向所属单位报告事故发生经过视为故意隐瞒事故,将加重处理。对教学事故任何人均有权向教务处或学院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6.各系部和教务处要加强对教学秩序的监督和检查,无论以何种形式发现的教学事故,各系部和教务处必须在十个工作日内调查、落实并处理完毕。若超出期限或处理不当,将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在教务处。

 

附件:1、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附件1.doc

      2、太原工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表.doc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