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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工业学院学分互认与学分替换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1年05月18日 16:50    作者:     点击:


太工院发〔202169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国(境)内外交流学习、创新创业活动、网络课程学习,加强教学资源共享,增加学生学习的选择性,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分互认与学分替换范围:

1.学生参与学校认可的交流学习项目或其它本科院校的课程。

2.学生因学籍异动等原因,已修课程可以达到培养方案要求的(可以保证学生专业知识体系完整)。

3.学生参与的各类创新创业和校外实践活动(已计学分的除外)。

4.学生通过网络资源学习并经学校相关部门考核通过的课程。

5.经学校认可的各类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6.雅思、托福等英语考试成绩。

第二条 学分互认与学分替换的原则:

1.专业或专业基础课程的认定,其原课程的教学内容应与认定或替换的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达到50%以上,或原课程可以保证学生专业知识体系完整。课程内容和学分数与本专业教学计划内课程差异较大的,可申请认定为个性课程或通识选修课程。

2.基础课程和选修课程的认定与替换只能在相同类别间进行。实践课程与理论课程之间不能相互替换。

3.学生通过创新创业实践、专业技能竞赛、职业技能考试取得证书、高等自学考试、校际交流学习、网络课程学习等活动取得成果,只可替换与之高度相关的课程。

4.学校认可的交流项目课程或特殊情况进行的课程,由项目负责单位、学生所在系、教务处组成课程学分认定专家组并参考交流项目单位意见商定。亦可直接依交流项目的课程(符合专业要求)计入成绩与学分。

5.学生参与的校外实践活动可依据活动的时间长短和性质,替换相应实践活动学分,校外实践活动时间原则上应高于培养方案规定的实践时间。

6.学分认定原则上参照我校学分与学时、周数的对应关系。

7.低于我校办学层次的学校课程原则上不能认定或替换。

8.学分不予重复认定,一般认定后不予更改。

第三条 学分认定组织

各部门组成专家组进行认定工作,专家组成员包括系(部)教学副主任、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课程或相近课程主讲教师等。

第四条 学分互认与学分替换程序:

1.学生提交学分互认或学分替换申请和相关材料如课程大纲、成绩等。

2.专业类课程由学生所在系专家组认定,报教务处备案同意后生效。

3.非专业类课程由学生所在系将申请资料交课程教学系(部)(如外语成绩交外语系),由课程教学系(部)专家组认定。

4.特殊情况下的课程,由教务处组织专家组认定。

5.认定程序完成后,由专人进行成绩登录。并将结果返回学生、学生所在系。

学生申请书与相关材料、认定材料等由学生所在系存档。

6.各系(部)应制定课程替换与学分认定的标准,标准须符合认定原则要求。

第五条 学生对课程替换与学分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教务处进行申诉,由教务处交教学指导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六条 本办法处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解释,原相关规定作废。

 

太原工业学院

二〇二一年五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