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保证和提高我校本科人才培养基本质量,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20〕1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厅字〔2020〕1号)和教育部印发的《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教督〔202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针对在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以下简称毕业论文)抽检工作中出现“存在问题毕业论文”评议结果的论文现象,制定本处理办法。
第二条 抽检结果界定
根据教育部《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规定每篇论文送3位同行专家,3位专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毕业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毕业论文”;3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将再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2位复评专家中有1位以上(含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将认定为“存在问题毕业论文”;3位同行专家评议中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毕业论文,将界定为“评价存疑毕业论文”。
第三条 “存在问题毕业论文”和“评价存疑毕业论文”的处理
1.“存在问题毕业论文”的抽检评议意见中认定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所在单位应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调查核实,核实无误后,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已授予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同时,认定其毕业论文成绩不及格,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由所在单位重新组织答辩,答辩通过则保留其毕业证书,否则改为结业,并注销毕业证书。
2.“存在问题毕业论文”抽检评议意见中不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被抽检者须在规定时间内修改或重新撰写毕业论文,修改完成后由所在单位重新组织答辩。答辩通过则保留其已授学位,否则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已授予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同时,认定其毕业论文成绩不及格,毕业改为结业,并注销毕业证书。
3.“评价存疑毕业论文”的被抽检者须在规定时间内对照评议结果为“不合格”的专家评议意见修改毕业论文,修改完成后由所在单位组织审核存档;对于拒绝修改或修改不到位的由所在单位报学校另行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不合格的将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撤销已授予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同时,认定其毕业论文成绩不及格,毕业改为结业,并注销毕业证书。
第四条 指导教师的处理
1. 教师所指导的毕业论文若出现“存在问题毕业论文”的评议结果,撤销其指导教师资格,一年内不得指导学生毕业论文,三年内不得以第一指导教师身份或单独指导毕业论文。教师指导的毕业论文若连续两届或单届2篇以上(含2篇)出现“存在问题毕业论文”的评议结果,三年内不得指导毕业论文,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2. 教师指导的毕业论文,若出现“评价存疑毕业论文”的评议结果,所在单位应酌情减少该教师下一年度指导毕业论文的学生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5篇。
3. 当收到评议结果时,若“存在问题毕业论文”的指导教师已在指导下一年度的毕业论文,相关单位需制定针对性帮扶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至少安排1名高级职称教师进行一对一帮扶,以确保其指导的毕业论文质量,并将帮扶方案报送教务部审核;相应处理办法顺延执行。
第五条 相关单位的处理
1.“存在问题毕业论文”“评价存疑毕业论文”的抽检评议结果,学校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并视情况进行约谈。各单位应将论文抽检评议结果及时通知被抽检者及其指导教师,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学校提交整改报告。
2.连续2年均有“存在问题毕业论文”或篇数较多的单位,学校将予以通报,由教学管理部门对班子成员进行质量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并向学校提交整改报告。
3.连续3年抽检均有“存在问题毕业论文”或“存在问题毕业论文”占当年被抽检论文100%且达到2篇的本科专业,视为不能保证培养质量,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限制其招生或撤停该专业并将具体情况报学校纪检监察机构。
4.抽检毕业论文评议结果中有“存在问题毕业论文”的单位,按规定扣除年度教学考核综合分。
第六条 对于政治立场、价值取向存在问题,以及涉嫌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或学术不端等问题的本科毕业论文,学校将按照相应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对查实的问题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处理结果报送省教育厅相关部门。
第七条 申诉与复审
1.被抽检学生及指导教师在收到通知后,如不认可评议结果,应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申诉,申诉材料中应充分说明理由和依据。
2.学校在收到申诉材料后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在30日内给出书面答复,申诉期间,原处理措施暂缓执行。
3.学校教务部会同教学质量监控部组织不少于3人的专家对申诉论文进行复审,复审结果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4.学校复审结论由校学术委员会最终裁定,并决定是否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5.对裁定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诉的论文,由学校组织申诉材料,并派专人提交至省教育厅,确保申诉过程公正透明,维护学生及教师的合法权益。
6.学校在收到省级复审结论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复审结论送达申诉人。
7.若申诉成功,原评议结果作废,相关处理措施撤销;若申诉失败,维持原评议结果。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4届毕业生起执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