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制度
当前位置: 教务首页 > 规章制度 > 山西省制度 > 正文

山西省教学成果奖(高等教育)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17年04月09日 16:59    作者:     点击:

晋教师20172号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山西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和教育部关于开展国家级高等教育教学成果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依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教育厅申请开展表彰项目的复函》(晋人社厅函[2015]712号),结合我省高等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西省教学成果奖(高等教育)(以下简称“教学成果奖”)奖励范围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在高等教育(本科及研究生教育)阶段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和其他个人,均可申报。

第三条 教学成果是指在高等教育教学过程中,能够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目前高等教育人才培养中存在的理论实践问题,提出有效解决问题的方法,注重实用性,实施效果显著,具有明确创新性和重要应用推广价值的教育教学成果,主要包括:

(一)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调整学科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实践教学、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及其相关的教材,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促进高校立德树人,全面推进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的内涵式发展和特色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二)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我评估的机制,推进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三)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整合、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方面的成果。有继承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并对教育教学改革有进一步推动和辐射作用的成果。

第四条 教学成果奖每2年评选一次,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个等级。每次评选活动开始前半年,省教育厅向社会公布当次评选具体信息。

第五条 教学成果必须符合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体现时代精神,经过不少于2年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特等奖教学成果应当省内首创,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明显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显著成效并具有创新和广泛推广价值。

一等奖教学成果应当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迈出较大步伐,处于全省领先水平,对培养人才产生明显效果,有推广价值。

二等奖教学成果应当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对培养人才产生较好效果。

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包括正式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成果为教材(包括电子教材)、著作等出版物的,从正式出版的时间开始计算。截止时间为推荐当次教学成果奖的时间。

第六条 教学成果奖原则上从校级教学成果奖中推荐。各高校须成立校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校级教学成果奖,并从校级教学成果奖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

第七条 申报教学成果奖以省级教学改革立项项目为主。特别突出的校级教学改革立项项目以及其它教学成果,原则上也可申报。

本科教学改革立项省级、校级项目申报教学成果奖须经结题验收。省级立项为重点项目的,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结题验收;省级立项为一般项目的,由省教育厅委托项目承担学校进行结题验收;校级立项项目由项目学校进行结题验收。

已获得国家级和省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不再参评。

第八条 申报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向所在学校或机构提出申请,并经审核、评审后上报省教育厅。

(一)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指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并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鼓励多个单位联合开展教学改革研究。

(二)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风。

2.承担高等教育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教学辅助等工作,一般要有连续三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经历。

3. 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三)由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完成的教学成果,由其完成者联合向主持单位或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四)申报教学成果奖时,每项成果的完成人原则上不得超过5人。

(五)对具备同等条件的教学成果,优先考虑长期在教学第一线从事公共课、基础课和实验实践教学工作教师取得的教学成果。

第九条 申报教学成果奖,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山西省教学成果奖(高等教育)申报表;

(二)教学成果报告(结题报告);

(三)有关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的实施方案、研究报告、教材、课件(软件)、论文、著作、实践效果的证明、获奖情况等;

(四)评审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省教育厅组织成立山西省教学成果奖(高等教育)评审委员会(评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省教育厅负责聘任),负责领导评审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确定评审专家组名单;

(二)听取评审工作报告;

(三)审议并最终确定获奖项目;

(四)研究决定评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作为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具体评审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受理成果的申报;

(二)对申报的成果进行资格审查和认定;

(三)遴选评审专家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专家组名单;

(四)按评审委员会的决定具体组织成果评审工作;

(五)向评审委员会提交评审报告;

(六)完成评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坚持专家评审。建立山西省教学成果奖(高等教育)评审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省内外教育专家、高校教授等组成。评审专家组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从评审专家库中遴选,评审委员会确定。其主要职责:

(一)评审教学成果,向评审委员会提出奖项建议;

(二)对有异议的拟授奖成果进行复议;

(三)评审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评审工作分为小组评审和会议评审两个阶段。

小组评审由评审专家按类别分学科(专业)进行评审,采取打分排序的方式,确定进入会议评审的成果。

会议评审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组根据各小组意见,按照当次教学成果奖奖项设置要求确定特、一、二等奖获奖成果名单,并进行投票表决。投票须有当年参加评选的五分之四以上评审专家参加投票方有效。二等奖须有参加投票专家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一等奖须有参加投票专家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特等奖须有参加投票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第十四条 教学成果奖的评审要坚持公平、公正原则。要加强对评审各环节工作的监督,确保评审过程客观公正和评审结果的公信力。要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在评审本人、本人所在单位的教学成果项目,或者在评审与本人有亲属、师生等利害关系人员的项目时,应实行回避。

第十五条 评审结果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审核后报省评审委员会。省评审委员会最终认定、批准教学成果奖。

第十六条 确定的获奖项目,在省教育厅网站公示1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的教学成果权属、实践时间与实践单位等持有异议,须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在公示时间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通讯地址和电话;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明本人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电话。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保密,并组织调查、核实,将异议核实和处理情况提交评审委员会裁定。异议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办公室受理异议后通知成果推荐单位,推荐单位在10日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核实情况书面材料寄送办公室审核。必要时,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对异议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与处理情况,提请裁决。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省教育厅正式公布。 

第十七条 对教学成果奖的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获奖证书。从特等奖和一等奖中,择优推荐参加国家级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

个人获得教学成果奖的,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重要依据之一。

单位获得教学成果奖的,纳入年度考核取得成绩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在颁奖之前发现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奖励的,由授奖单位撤销奖励,责成有关单位协助收回证书,并给予相关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在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山西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山西省教育厅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