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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工业学院考试工作与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时间:2021年05月18日 16:41    作者:     点击:


太工院发〔202166

 

考试是教学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评估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对于教学内容和教学质量的提高有重要的导向作用和激励作用。为了端正考风,严肃考纪,规范考试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结合学院教学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法。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组织的所有考试中。

  1. 组织领导

第一条 成立院考试委员会,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和分管学生的副院长为主任,教务处处长、学生处处长、各系()主管教学的主任为成员,负责部署和检查考试工作,处理考试中的突发事件。

第二条 教务处负责制定有关考试的管理规定,对各系(部)的命题、审题、制卷、考场管理、考场纪律、监考、评卷、成绩登记等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汇总全校考试结果、评价考核质量,全面总结考试工作。

第三条 考试工作设立考风巡视组,负责对整个考试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各系(部)成立由系(部)领导任组长,党政领导共同参与的系考试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动员、安排、培训、巡查本系(部)参与的考试工作。

第五条 各系(部)在考试过程中要及时如实上报各项违纪作弊事件,由教务处按照规定统一处理。不依规定上报的依发生教学事故处理。

第六条 各组织考试单位要及时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教务处。

第二章 考试形式

第七条 根据课程的特点,由主讲教师和基层教学组织共同商定考试形式,可以采取开卷、闭卷、操作、论文、笔试+口试、报告+操作、理论+操作等多种形式。考试采用笔试、闭卷时,一般时长为120分钟。非笔试或开卷考试应报教务处备案。开卷考试的试题,其答案不应含有可从教材或其它允许携带的资料上直接抄录的内容。

第八条 凡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一律要求留存相关考试文档如试题、试题答案、试卷、论文等。所有课程(实验、实践环节除外)均需提交试卷分析报告。所有考试文档保留期限为学生毕业后三年。

第九条 如需更改培养方案规定的考试方式,需在开学第一周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条 公共选修课的考核以学生考勤、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论文、平时考核成绩等综合评定。网络资源课程公选课成绩构成:在线学时50%、课后考核30%、课程考核20%

第三章 组织与安排

第十一条 公共基础课、部分跨系的学科基础课程的考试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其它课程的考试由学生所在系(部)统一安排。

第十二条 原则上每学期的考试时间定为以下几个阶段:前8周结课的课程,考试时间定在第10周;第9周~第12周结课的课程,考试时间定在第14周;第13周及以后结课的课程,考试时间定在期末考试周。由系(部)组织的考试必须提前一周报教务处审核。

第十三条 考试安排一旦确定并公布后,监考教师及相关人员必须按考试安排及时到位并履行职责。因故不能按计划监考的教师应经所在系()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后由所在系(部)另行安排监考人员。

第十四条 所有考试安排,学院均在教务处网站上公布,学生可在网站上自行查询,按时参加考试。如有疑问,可咨询本系(部)教学秘书,如有误考,责任自负。

第四章 命题管理

第十五条 试卷的命题应符合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要体现课程的重点、难点和应该掌握的知识点。试题的难度要恰当,份量要适中,要有信度、效度和区分度。着重考核学生的基本概念、基本方法、基本技能,以及学生综合应用能力与创造性思维的能力,命题者应该准确把握学生学习情况,学生考试成绩应呈正态分布。

第十六条 考试题型应多样化,如填空题、选择题、简答题、分析题、计算题、论述题等。试题题型原则上不少于4种。试题结构建议为:基本题占60%65%,综合题占15%25%,提高题占10%20%

第十七条 试卷格式严格按照《太原工业学院试题模版》统一排版,试卷卷面应留有足够的答题空间,原则上不单独使用答题纸。

第十八条 教学大纲相同的课程原则上使用同一试卷,应成立多人组成的命题小组负责命题工作。命题要严谨、周密、科学,措词要明确避免歧义、条件充分,图形简捷明了,不能直接选用书上例题。

第十九条 不能选用近三年已在考试中使用过的试卷。近三年试题重复率不得超过10%

第二十条 命题应出难度相当、内容完全不同的两套试卷,考试前任意抽取一套作为考试用卷,另一套作为补考用卷,并拟出标准答案与评分标准。标准答案中应包括各种可能的常见解题方法,评分标准应该标明各采分点得分及评分细则。

第二十一条 命题结束后,按照程序经相关人员(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或系指定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密封。

第二十二条 提倡教考分离,各门课程应逐渐建立试题题库。

第五章 试题要求

第二十三条 考题、答案及评分标准由出题教师自己录入,满分100

第二十四条 试题格式套用《太原工业学院试题模版》。字体:宋体,字号:5号,题号、选项不用项目符号,每道大题前面要有得分框;

第二十五条 对题目中涉及的图形,原则上采用计算机绘图,所有图形均以嵌入方式放入图文框中,以便排版;试卷一律采用双面印刷,排版时要留出答题位置。

第二十六条 命题文档要求:(1命题计划表(要有命题人、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或系(部)主任签字),卷一、卷二需分别填写,印刷份数请填写班级实际人数;(2)试题一律以A4纸打印,每页必须有密封线;(3)试题电子档文件命名要求:课程名” +试题+“卷(XX“一。(4)为加强试卷的保密性,由命题教师将依相关程序审核后的试题分别密封后交系(部)教学秘书处,每个密封袋包含一套试题、一张命题计划表、一张试卷密封条,不包含试题答案。(5)出题教师在考试结束前不得提前上交试题答案。

第二十七条 试卷答案要求按试题模版做入试题内并给出详细的评分标准,考试结束并判卷后,将试题答案纸文档、电子档及试题电子档(PDF格式)一起上交(正考与补考分别提交)。教务处统一组织考试的课程交教务处存档,系(部)组织考试的课程交各系(部)存档。

第六章 试卷印制与保密

第二十八条 试卷的印刷、封装、传送及保管要有专人负责。各单位要加强对相关人员的保密教育,落实各项保密措施。印刷必须到符合保密要求的印刷厂印制。教务处与试卷印刷单位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十九条 试卷印刷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印刷试卷时由印刷人员与负责的专人同时开启密封袋,共同全程监控试卷的印刷工作,印刷时,应根据参加考试人数印制足够的试卷,试卷要保证清晰整洁,每30份试卷必须配2份备用卷。印刷完毕后仍将试题封至原密封袋中。印刷好的试卷立即进行分装,分装试卷时,必须用试卷密封条和考试专用袋封装试卷,以防试题泄密,严禁试卷脱离共同监控。密封后放置在保密柜中保存。

第三十条 试卷印刷完成后,印刷清样、废卷应立即销毁。

第三十一条 各系()主管教学负责人为试卷保密第一责任人。一经发现试题泄漏或变相泄漏(包括考前勾画重点、暗示命题范围等),要迅速采取措施,更换试题,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试题印刷结束后,各系将《试卷印刷清单统计表》交教务处。

第七章 违纪、作弊处理

第三十三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发现考生有违纪行为,监考老师应立即提出警告,对不听劝阻者,由监考教师和巡视检查人员认定其考试违纪。

第三十五条 对认定违纪的考生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第三十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它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它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它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发现考生作弊行为,由监考老师及巡视人员或阅卷老师、试卷核查人员负责处理,立即取消考试资格,考生离场。对认定作弊的考生按下列规定处理:

1.本门课程成绩无效;

2.建议取消学士学位获得资格

3.由相关部门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 凡考试作弊累计达两次、组织作弊、参与集体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一经发现,由相关部门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老师填写《太原工业学院考场记录表》,如发现作弊行为,还需填写《太原工业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单》,由考区主考交教务处。

第四十一条 考生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考试违纪作弊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依据事实向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委员会组织相关人员调查核实,并在五日之内将复议结果通知考生本人。

第八章 考场规则

第四十二条 在考试的考场应遵守以下规则:

1.考试一律在指定时间和考场内进行。

2.学生应试时,必须携带学生证,放在课桌左上角以备查对。不带证件者或证件上学号与班级不符者,不得参加考试,按旷考论。

3.应试学生应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考试开始15分钟后不准进入考场,逾时以旷考论。考试开始30分钟后至考试结束10分钟前,允许交卷离场。

4.应试学生必须服从监考人员安排,按指定位置就座。

5.书包、书籍、笔记、纸张、电子记事本、手表及各种具有发射或接收信息功能设备等一律不得带入考场或堆放在指定的地点,丢失自负。

6.应试学生拿到试卷后,应先校对试卷(如科目、张数等),如有问题可举手报告监考人员解决。考生答卷前,应先在试卷指定处写明本人的班级、姓名、学号。

7.考生答题一律用兰、黑钢笔、签字笔、圆珠笔书写在试卷纸上。凡答题书写在草稿纸上或用铅笔(除特殊规定外)答题者一律无效。

8.在考场上因病不能坚持考试者,征得监考教师同意后,应立即交卷并赴校卫生所就医(凭当日医疗证明到教务处申办缓考手续,否则按旷考论),其它情况中途不得离场。

第九章 监考规则

第四十三条 监考教师应遵守以下规则:

1.监考教师应在开考前30分钟到各考区领取试卷、草稿纸, 并按监考的时间、地点提前15分钟到场,考前5分钟未到场,视为迟到。因故不能参加者,要提前通知所在系()及时进行调整。

2.监考教师要检查桌面有无字迹,调整学生的座位,保证学生按列就座;认真检查学生证件,无证件者(包括学生证或临时准考证者),不得进入考场。

3.监考教师应告知学生将一切与考试相关的东西放到指定位置。考试中不准使用自备的答题纸和草稿纸。

4.对因急病、突发病而不能坚持考试的,经考区主考或巡视员同意后,方可离开考场;事后必须凭当日医疗证明到教务处补办缓考手续,否则按旷考处理。

5.监考教师在开考铃响时,宣布考试开始,分发试卷并核对试卷是否分发正确。

6.考试期间,监考教师应在考场内巡视检查,对考生询问试卷印刷引起的问题给予当众解答,但不得回答与考试有关的问题。

7.监考教师应认真负责地做好工作,在考场内不吸烟、不阅读书报、不闲聊说笑、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更不得擅自离开考场。若有特殊原因必须离开考场时,须由巡视人员暂替监考。

8.考试期间监考教师应将通讯工具设为静音,禁止在考场内外翻看、接听手机。

9.监考教师应严格执行考场规则。对考生违反考场规则的任何作弊企图,应及时给予警告;对不听劝告经两名监()考人员认定确有作弊行为者,立即收缴考卷,令其退场,并填写《太原工业学院考场记录表》及《太原工业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单》,在考试结束后,报教务处。

10.监考教师应严格掌握考试时间,不得提前或拖延(如有特殊原因,需报考区主考并报教务处核准后可延长考试时间)。终考前10分钟,应提醒考生。终考铃响应组织好收卷,核点试卷数。填写《太原工业学院考场记录表》,负责将试卷密封好,签字后交考区主考。

11.收卷程序:

1)严禁考试结束前10分钟内学生离开考场。

2)考试结束铃响后,开始收卷,学生不要离开座位,一名监考教师站在讲台前目视全场,另一名教师逐份收卷。

3)交卷时,监考教师应认真清点试卷纸张数,与实际参加考试的学生数相符,再请学生离开考场。

第十章 巡视人员规则

第四十四条 考试巡视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则:

1.考试巡视人员应熟悉《太原工业学院考试工作管理办法》、《太原工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等与考试相关的管理文件。

2.巡视人员应佩戴太原工业学院巡视胸牌,提前15分钟进入考区 ,认真检查监考人员到场时间、清场情况、座位安排情况、学生证件检查情况、考纪宣读情况、考卷准备与发放情况等。

3.考试过程中,巡视人员应进入考场巡视,检查监考人员监考、考生考试纪律、试卷回收等情况。

4.巡视人员发现考生违纪,应立即要求并协同监考人员按规定程序处理。

5.巡视人员发现监考人员没有履行监考职责,应当即责令监考人员改正;发现监考人员严重失职或者违纪,应详细记录有关事实,收集有关证据,立即报教务处及学院考试委员会处理。

6.巡视人员应协助监考人员处理与考试有关的突发事件。

7.认真填写《考场巡视记录表》,并于巡视当日交教务处。

第十一章 阅卷规范

第四十五条 教师在阅卷中须遵守以下规范:

1.所有考试课程都要求集中、流水阅卷。

2.阅卷教师在领取试卷时要认真清点试卷份数并在试卷领取记录单上签字。阅卷要统一使用红色钢笔或红色圆珠笔。所有试卷评阅须在指定地点。所有代课教师都要求参与阅卷。一般在考试结束后35天内完成阅卷。

3.严格把握评分标准,要做到给分有理,扣分有据,不得随意更改评分标准。各学科阅卷组首先要试评35(约总量的10),若发现自行不能处理的问题,须及时与阅卷检查组联系,特殊情况需经系()及教务处研究同意、备案。

4.阅卷标记要清晰、完整,数字应准确书写在得分框内,整个卷面上题(卷)首处只记正分,不记负分,不出现记号“×”,解答错的在其下面划 (错在何处划在何处,未答的空白题也划 ),缺考试卷直接在题首栏或相应分数栏内记“0”

5.选择题不记小题分,得分直接记入该题型总分栏内,计算题、问答题等主观题必须在采分点处记小分,在题首处记该题总分,然后再记该类型题的总分,且相互不能混淆。

6.若发现错误需要修改,可将原错误分数划掉,在其旁边重新写上正确的分数,并同时签上改分人姓名,但不得在原分数上直接修改或将原错误分数涂黑。

7.阅卷人需在每本试卷密封条上相应的位置签署全名。

8.试卷经复核、签字后,方可由两人共同拆封登记成绩。

第十二章 成绩管理

第四十六条 成绩管理须遵守以下规范:

1.阅卷教师应在考试结束后35天内,完成试卷评阅、成绩评定、填报和试卷分析等工作。

2.课程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含小测试、期中考试、作业、论文、课堂提问、课堂讨论、课程设计、出勤等)综合评定,平时成绩所占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按百分制记分。教学过程中要认真做好平时成绩的记录,不得随意给出平时成绩。阅卷中教师必须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评阅试卷。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本课程期末考试资格,成绩计零分:

1)旷课、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该学期学时数的三分之一;

2)缺交作业超过该课程该学期作业总量的三分之一;

3)平时成绩不及格。

4.如果成绩评定或录入确有错误,应予纠正。必须由任课教师填写《太原工业学院学生成绩更改申请表》,注明更改原因并由系()主任签字后报教务处备案后更改,任何人均不得擅自更改学生成绩。

5.教师应按基本要求认真填写所教班级课程的试卷分析。

6.学生在网上查阅成绩后,如对某门课程的成绩有疑问,可在开学后第一周内填写《太原工业学院查卷申请表》提出查卷申请,按相关程序查询。

7.学生的考核成绩单,必须有任课教师、教研室主任签名。成绩单一式三份,一份留教务处、一份留系()教学秘书处、另一份随试卷保存。所有考试的课程试卷保存在系(),由教学秘书保管、封存。

8.考试结束后,各系()应就试题、阅卷、复查、考试的组织等工作进行总结并与试卷综合分析一同报教务处。

9.异动及转专业学生成绩处理:

1)异动学生应按异动后班级的教学计划执行,异动前所有课程成绩超过60分的均可申请免修。未通过的课程需通过重修报名进行补修,如属于异动前未修过的课程,第一次重修成绩可按正考记,但只记录卷面成绩,不包括平时成绩。

2)免修成绩只保留异动后一学年的成绩,其它学年成绩按无效处理。

3)可免修成绩如因分数过低也可根据个人情况申请重读,需本人填写《太原工业学院降级重读申请表》,经教务处审批后,可删除对应成绩重读,成绩一经删除不可申请恢复。

第十三章 补考、缓考与重修

第四十七条 学生的补考、缓考与重修须遵守以下规则:

1.课程补考

1)每学期期末考试不合格的课程,须参加补考,补考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一周内进行,补考成绩只计卷面成绩;

2)期末考试旷考、缺课累计达该课程学期学时数的三分之一的,不允许参加补考;

3)实验、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成绩不合格的,不组织补考须进行重修。

4)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或毕业前最后一学期所修的课程经考核不合格,未得到规定学分者,本学期不再安排补做或补考。

2.课程缓考

1)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考时,需填写《太原工业学院学生缓考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办理缓考手续。因病缓考,必须有医务科负责人签字;因事缓考,必须由各系()主任批准后方可办理。缓考课程的考试与下学期补考一起进行,成绩认定为正考,成绩只计卷面成绩;

2)缓考手续必须在考前办理,因病从考场退考可在考试当天凭医生开出的证明办理,将审批后的缓考申请表交开课系()和教务处各一份,;

3)不办理缓考手续擅自不参加考试者,均按旷考处理;旷考的课程均以零分计入学生成绩单;

4)实验及实践环节不允许办理缓考。

3.课程重修

1)因各种原因,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在未达到退学规定前,可申请重修。重修随低年级教学过程进行,重修考试随低年级考试一起进行,学院不再另外单独组织考试;

2)申请重修必须经过网上报名方为有效,重修课程必须为本学期教学计划所开设的课程。单学期重修单学期开设的课程,双学期重修双学期开设的课程,每学期限报3门;

3)学生考核不合格的课程,若因人才培养方案变动不再开设,由各系(部)报教务处批准后单独安排该门课程的重修。

第十四章 试卷存档

第四十八条 教学文档保存需遵守以下规则:

1.所有课程均需留存试卷或相关文档。每学期期末考试结束后,考试课程要求存档的资料有:命题计划表、考场记录表、课程考试试卷(含卷一卷二样卷、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试卷分析表、学生成绩登记表。以其它形式如论文结课的课程,需向系(部)提交学生成绩表、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试卷分析表及学生论文存档。

2.认真做好每学期的试卷存档汇总统计表以及试卷统计分析表,存档统计表要求和试卷对应。每门课程都需认真做好试卷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系(部)要严格把关,审核通过后方可存档。

第十五章 其它

第四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于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相关规定作废。

 

太原工业学院

二〇二一年五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