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质量与监控

太原工业学院教学督导工作细则

时间:2023年06月02日 10:42    作者:     点击:

太工院发〔202344

为充分发挥督导工作在教学质量保障中的重要作用,建立高效的教学质量管理运行体系,进一步明确教学督导员(以下简称督导员)工作职责,充分激发督导员工作积极性,对《太原工业学院教学督导工作细则》(太工院〔2021〕117号)进行修订,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督导工作是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贯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实现教学督导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促进人才培养质量持续提升。

第三条 教学督导的主要任务是对教学与管理进行全过程检查、评价、咨询和指导,促进形成优良教风、学风和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二章  督导员构成与工作范围

第四条 建立校系两级教学督导工作体系。学校成立督导室,系部成立教学指导组。校级督导员包括专职督导员与兼职督导员,专职督导员由学校聘任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退休教师担任,要求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6周岁,身体健康,品行端正,具有丰富的教学和管理经验,其余兼职督导员为在职人员。

第五条 督导员的工作职责 

在教学质量监控部的统一安排部署下,开展如下工作:

(一)开展教师教学评价与指导工作,指导教师教学活动,提高教学水平;

(二)检查督导教学运行各环节,及时准确反馈教学信息;

(三)参与教育教学评估相关工作,促进提升应用型人才培养能力;

(四)参与教学质量监控专项工作,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保障水平;

(五)其他工作。

第三章  督导员工作任务

第六条 督导员要积极参加督导室组织的工作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研究督导工作,学习督导理论与方法;不定期参加学校及系(部)的有关教学工作会议。

第七条 督导员要根据工作安排,明确工作要点和工作思路,落实各项工作。

第八条 督导员工作内容包括:课堂教学(含实践性教学)的督导,教学管理工作的督导、专项评估工作与督导,专职督导员每学年的基本督导工作量不少于260学时,兼职督导每学年的督导工作量不少于60学时。

第九条 督导员通过随堂听课,了解教学内容、方法、手段的改革情况和教学大纲的执行情况,了解学生听课学习情况,随机检查任课教师的教学资料,并及时向教师本人和教学质量监控部反馈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督导员要配合学校的相关部门进行相应的巡视与专项检查工作,包括教学秩序检查、考试巡视检查、试卷和毕业设计(论文)检查等工作,并参加专业评估、课程评估等专项评估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督导员要根据学校年度教学工作目标考核要求,对各教学单位的教学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二条 督导员要针对教学过程与教学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学期末要提交《督导工作总结》。

第十三条 督导员要接受学校师生就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和教学评价等方面向校督导室的举报、申诉和投诉,并在督导室安排下与有关职能部门共同进行调查,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 按时完成督导室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督导员酬金发放

第十五条 酬金发放原则:督导员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以督导工作量发放酬金。督导工作量依据上交督导室的课堂评价表与其它工作记录为准。

第十六条 专职督导员的酬金以基本督导工作量酬金加专项督导工作量酬金的形式发放。专职督导员完成基本督导工作量,按照每人每月2000元核发基本督导工作量酬金;完成专项检查、教学评估评审等专项工作,按照每人50元/学时核发专项督导工作量酬金。

第十七条 专职督导员没能按照工作计划完成基本督导工作量,则依据完成任务的百分比计酬。

第十八条 兼职督导员按照实际完成的督导工作计入个人教学工作量, 实行总量控制。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太原工业学院教学督导工作细则》(太工院〔2021〕11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学质量监控部负责解释。

 

 

                               太原工业学院

二〇二三年五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