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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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工业学院实习教学工作管理规定

时间:2015年03月02日 07:12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习是加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实践性教学环节。为进一步加强实习教学工作管理,不断提高实习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实习教学的目的与组织管理

第二条  实习教学的目的是理论联系实际,增强学生对社会、国情和专业背景的了解;使学生拓宽视野,巩固和运用所学过的理论知识,培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创新精神;培养劳动观念,激发学生的敬业、创业精神,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积极探索实习教学与“产、学、研”相结合的新途径,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  实习教学工作实行院系二级管理,教务处负责全院有关实习工作的宏观规划和规定的制定、检查评估及重要问题的协调处理;系部负责贯彻执行学院实习教学工作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系各专业培养目标和特点,制订实习教学计划、实习教学大纲,负责实习前的动员、安全教育并负责落实实习教学任务和管理工作、实习教学检查与工作总结等。

第四条  各系部应成立实习教学领导小组,在每次实习前还应成立相应的实习指导小组。领导小组由系部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指导教师等组成,全面负责实习工作,确保实习质量。领导组应对学生实习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学生实习前的动员及安全教育和中期检查,及时解决实习中所出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实习结束后及时做好总结与评定工作。

第三章  实习教学的形式

第五条  本规定所指的实习教学包括金工实习、认识实习、专业(生产)实习、毕业实习等。金工实习在校内,时间为1—3周;认知实习一般在市内,时间不超过一周;生产实习一般在省内,时间为两周;毕业实习可安排在省外,时间为4—6周。

第六条  实习教学可采取集中与分散、校内与校外、实习教学与课程教学相结合的多种组织形式,各系部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选择。对于以分散形式进行的校外实习教学,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要求和监督检查,安排专门的指导教师负责联系学生及实习单位,加强沟通,及时解决实习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  学生申请分散实习,实习前交《分散实习书面申请》、实习单位的《实习接收证明》,并填上实习单位主管部门、联系人及详细联系方式。

第四章  实习教学计划

    第七条  各种实习必须有完整的实习教学大纲和实习教学实施计划,实习教学大纲和实习教学实施计划由系或教研室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制定,经系部主管教学主任审批后,在实习前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实习教学大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实习性质、目的和任务;

2. 基本要求;

3. 实习内容;

4. 实习考核方式与评分办法;

5. 实习时间安排等。

第九条  所有实践环节一律以每学期下发的实践、实验课表为准,实习的性质、次数、时间与要求,应严格按照培养方案、教学大纲、实习计划执行。代课教师不得擅自更改。如因特殊原因需更改计划的,必须提前一周到教务科提交报告申请更改,由系部负责人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审批通过后方能办理相关手续更改计划。

第五章  实习基地

第十条  实习基地的选择应满足实习教学的基本要求,按照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建立相对稳定的实习基地。

第十一条  学院、系部应加强实习基地的联系与交流,适当聘请实习单位的中高级技术人员作为实习基地的兼职指导教师指导实习。

第十二条  学院、系部应定期召开实习基地工作会议,总结实习教学工作经验,听取实习基地对实习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进一步改进实习教学工作。

第六章  实习指导教师

第十三条  集中组织的实习,系部应配备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学生的实习指导教师,特殊情况需向教务处提交书面申请。分散安排的实习,应配备教师负责审查实习单位的落实情况、有关事宜的联系及实习考核等工作。

第十四条  指导教师的职责:

1. 与接收实习单位函商或提前到实习单位了解和熟悉情况,拟定实习进度,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2. 组织安排好赴校外实习的往返旅途。

3. 在实习过程中,对学生要加强指导、严格要求,组织好各种实习教学活动。同时应做好学生的政治思想工作,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和生活情况,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保密教育,以防发生事故。

4. 实习指导教师对违反实习纪律的学生,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经多次教育无效或情节特别严重者,带队教师有权暂停其实习,并将情况和意见及时报告系部主任,按照校纪校规做出相应处理。

5. 实习指导教师在指导实习期间应言传身教、为人师表。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从事其它工作,不得私自找人顶替指导,否则将视为教学事故。实习期间指导教师原则上不得请假,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请假,应经分管主任批准,并指派其他教师顶岗。

6. 负责与实习单位的联系,及时向实习单位汇报情况,争取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7. 指导学生写好实习报告,负责组织实习考核、撰写实习评语和成绩评定工作。

第七章  学生要求

第十五条  实习中学生必须做到:

1. 服从指导教师的领导。

2. 应按实习大纲、实习实施计划的要求和规定,认真完成实习任务;记好实习笔记,按时完成实习思考题或作业,写好实习报告并参加考核。

3. 因病、因事不能参加实习者,要有医院证明或书面申请报告,向系部办理请假手续;实习期间请假,需经指导教师同意,未经批准,不得擅离实习单位,否则按旷课处理;学生实习全过程缺勤达三分之一以上者按不及格论。未参加实习或实习成绩不及格者需重修,否则不予毕业。因病、因故不能参加实习者,可在寒暑假期间自行联系进行实习或随下一年级学生进行实习。

4. 学生实习期间,因违反安全规程和实习纪律造成自身伤害者,由学生本人负责;造成国家和他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伤害者,应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承担经济损失或法律责任。

5. 实习学生应自觉遵守学院规定的实习纪律和实习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特别是实习现场的规章、保密及安全制度。

第八章  实习考核和成绩评定

第十六条  按实习大纲要求,学生必须完成实习的全部任务,并提交实习报告后方可参加实习考核。考核时各队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口试、笔试或两者结合均可。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劳动态度、组织纪律、任务完成情况及实习日记(笔记)、实习报告(总结)等。

第十七条  实习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评定。评分标准如下:

优秀:能很好地完成实习任务,达到实习大纲规定的全部要求,实习日记认真并齐全、完整,实习报告能对实习内容进行全面、系统总结,并能运用学过的理论对某些问题加以分析。在考核时能圆满地回答问题,并有某些独到见解。实习态度端正,实习中无违纪行为。

良好:能较好地完成实习任务,达到实习大纲规定的全部要求,实习日记认真、齐全,实习报告能对实习内容进行比较全面、系统的总结。考核时能较圆满地回答问题。实习态度端正,实习中无违纪行为。

中等:达到实习大纲中规定的主要要求,实习日记较认真,实习报告能对实习内容进行比较全面的总结,在考核时能正确地回答主要问题,实习中无违纪行为。

及格:实习态度端正,完成了实习的主要任务,达到实习大纲中规定的基本要求,能记实习日记,能够完成实习报告,内容基本正确,考核中能回答主要问题。实习中虽有一般违纪行为但能深刻认识,及时改正。

不及格: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应评定为不及格。

1.未达到实习大纲规定的基本要求,实习日记、实习报告马虎潦草,或内容有明显错误;考核时不能回答主要问题或有原则性错误;

2.未参加实习的时间超过全部实习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

3.实习中有违纪行为,教育不改,或有严重违纪行为者。

第十八条  重修可在寒暑假期间或毕业后一年内进行,经考核合格后按学籍管理办法处理。重修实习期间所产生的费用如交通费、住宿费、材料费等均由学生本人自理。

未补实习或补作实习仍不及格者,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实习工作总结

第十九条  实习结束后,要认真做好考核和总结工作,返校后一周内向系部提交实习工作总结,由系部汇总存档,并填写《太原工业学院实习考核总结表》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条  系部根据各专业实习教学总结材料形成系部的实习教学总结。

第二十一条  在实习教学过程中,教务处会同系部进行实习教学检查或抽查。

第二十二条  教务处每学年对全院的实习情况组织一次交流会议。

第十章  实习资料存档

第二十三条  实习计划、实习指导书、实习总结材料等由系部负责存档保留至少5年;实习大纲、实习协议书需长期保存。

第十一章  质量监控

第二十四条  教务处会同评建处通过检查实习环节材料,听取教师、学生反馈意见,询问实习单位等方式来评价实习工作,并对实习工作进行总体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并对不合格的系部院内通报批评。

第十二章  实习经费管理、使用程序

第二十五条  安排校外生产实习及毕业实习的系部需提前一周将《实习计划表》和《实习(实践)教学计划及经费预算汇总表》交到教务处。实习结束后一周内向教务处提交《太原工业学院实习考核总结表》。校内实践环节(课程设计、专用周、实验周)需提前一周将实践环节计划一式两份分别交到教研科、教务科。校内金工实习、校外集中认知/生产/专业实习、校外集中户外写生、两课集中实践、毕业设计材料费等经费直接拨至各相关单位,由单位负责人审核报销。校外集中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由教务处负责审核报销。

各类型实习(实践)经费标准:

1.  校内金工实习:60元/生•周;

2.  校外集中认知/生产/专业实习:100元/生•周;

3.  校外集中户外写生:140元/生•周;

4.  两课集中实践:10元/生•周;

5.  校外集中毕业实习:350元/生;

   毕业设计(论文):100元/生;分散毕业实习学生:150元/生。

6.  毕业设计材料费:

化学与化工系、材料工程系、环境与安全工程系、设计艺术系:150元/生;

机械工程系、电子工程系、自动化系:120元/生;

其余系部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系部可根据本规定自行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鼓励建立相对稳定的实习基地,注重实习效果,加强考评措施。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3年9月起实行。 

第二十八条  《实习教学大纲》、《实习计划表》、《实习考核总结表》、《实习鉴定表》、《实习报告》、《实习(实践)教学计划及经费预算汇总表》等规范表格请从教务处网站下载中心里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