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工院发〔2021〕107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教学成果奖的评审,鼓励广大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从事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根据《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令151号)和《山西省教育成果奖(高等教育)奖励实施办法(试行))》(晋教师〔2017〕2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原则上每两年评审1次,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3个等级。原则上特等奖每年为1-3项,一等奖数量为申报数量的15%左右,二等奖数量为申报数量的25%左右。
第三条 本校所有人员在提高教学质量,进行教学改革等方面取得成果的个人或集体,均可参加评选。
第四条 教学成果要具有原创性,在理论和实践上有创新,教育理念先进,符合教育发展规律,具有较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经过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取得明显实效,具有示范性和指导推广价值。
第五条 教学成果内容包括在高校教育研究与实践、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管理、学生发展等方面取得的教学成果。
第六条 已获得国家级、省级和院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七条 教学成果奖评定程序:申报——系(部)推荐——公示——评审——主管教学院长审定——评审结果公示。
第八条 教学成果奖评审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评审结果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提出,教务处组织专家组对异议进行处理。
第九条 学校公布获得教学成果奖获奖名单,并颁发相应证书和奖金(依《太原工业学院优秀教学业绩和教学成果认定及奖励办法》执行,特等奖4000元,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000元)。同时,特等、一等、二等奖分别另计教学工作量50、30、20教分。如果取得省级教学成果奖,教学工作量再分别加50、30、20教分。更高层次的成果奖励一事一议。
第十条 个人获得教学成果奖的,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岗位聘任、绩效考核、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由各单位制定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原则上从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一等奖的项目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
第十二条 教学成果奖申请人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在批准授予前发现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批准授予的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给予责任人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 在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中,相关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各教学单位要高度重视教学成果奖的规划、设计、培育、申报、推广工作,将其作为年度教学工作的重点,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中。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相关规定作废。
太原工业学院
二〇二一年五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