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工院发〔2021〕109号
专业是高校人才培养的载体,是高校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立足点,其建设水平和绩效决定着高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和特色。为适应山西省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加强本科专业建设,优化专业结构,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五位一体”评估和“三级认证”要求,建立持续改进的专业建设机制,根据《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的实施意见》(晋教高〔2019〕1号)文件精神和“卓越计划”系列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业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提高创新驱动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为导向,树立“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理念,以学校发展战略规划、办学定位、人才培养目标为核心,加强内涵建设,优化专业结构,提高本科专业建设水平,全面推进学校的专业建设和发展工作,构建特色鲜明的学科专业结构体系。
第二条 专业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1.需求导向,以生为本原则。专业设置、建设、结构调整与发展需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以国家、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需求为导向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坚持以学生为中心,建立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体系和教学管理模式,创新教学方法和思维训练,兼顾学生的全面和个性发展。
2.结构优化,特色发展原则。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坚持需求导向,做好存量调整,增量优化,面向我省14个新兴产业集群和“六新”进行专业布局和优化调整,优化专业空间布局,推进优势特色专业发展,培育、创建一流本科专业,形成以工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适应性强的学科专业结构。
3.分类指导,重点扶持原则。对传统专业进行升级改造优化,对新专业加强规范化建设,对基础条件较好、社会适应面广、有发展潜力、有特色的专业进行重点建设和扶持。以优势特色专业和一流本科专业建设重点,坚持专业建设与学科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条件建设等相结合。
4.注重质量,持续发展原则。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建立多方评价、以社会满意度为核心的教育教学质量机制,开展专业认证,确保专业持续发展。
第三条 学校依社会发展和需求,结合学校定位,制定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各教学单位应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做好本单位的专业建设和发展规划,使专业建设落到实处。各教学单位应根据办学定位,对不同专业分别制定和实施相应的建设方案。各专业的建设要根据专业情况侧重不同,一方面要加强优势专业、一流专业、特色专业(群)引领作用,加强应用型专业的内涵建设,凸显学校专业优势;另一方面要办好新专业,不断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学校的专业建设原则上进行问题控制。
第四条 专业建设内容
1.教学团队建设。专业建设的关键是师资队伍建设,围绕专业核心课程群,以优秀教师为带头人,建设热爱本科教学、具有先进的教学理念、改革意识强、结构合理、教学质量高的优秀教学团队。
2.课程与教学资源建设。瞄准专业发展前沿,面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借鉴国内外课程改革成果,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更新完善教学内容,优化课程设置,形成具有鲜明特色的专业核心课程群。建设协同开发、开放共享、形式多样、创新引领的优质教学资源。
3.教学方式方法改革。积极探索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激励学生自主学习和终身学习。深化教学研究、注重因材施教、依托信息技术,产生一批具有鲜明专业特色的教学改革成果。不断将最新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内容,以科研促教学。
4.强化实践教学环节。结合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强化实践教学,确保实践学分(学时)要求,改革实践教学内容,完善实践教学条件,创新实践教学模式,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加强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和实践教学共享平台建设。配齐配强实验教学人员。
5.教学管理改革。更新教学管理理念,加强教学过程管理,重视学生个性需求。不断探索考核评价办法,加强过程管理,进行专业认证,建设学生中心、成果导向、持续改进的质量评估体系。
第五条 专业建设管理
1.专业建设由学校进行宏观指导、规划和统筹,以系(部)为主,实行系(部)领导下的专业建设负责人制。
2.专业建设负责人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教学水平,由系(部)负责遴选和管理。
3.专业建设负责人的职责主要是负责专业建设项目的申报、建设方案的制定、任务的分解与落实、专业评估及日常管理等。
4.学校对重点专业建设项目(根据不同建设侧重点冠名不同)进行重点扶持和动态管理。
第六条 检查与评估
1.学校对专业检查实行分类指导,定期开展专业评估。根据不同的建设项目和建设侧重点、制定相应的指标与标准。
2.专业建设项目负责人应每学年对专业建设工作进行总结,对照建设任务与工作标准,总结成效与不足,不断进行改进。
3.检查评估的结果是专业发展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于人才需求量大、办学条件好、就业形势好、建设成效显著的专业加大软硬件条件的扶持力度,并适度扩大招生规模;对于疏于建设和管理、社会需求量小、办学条件差、就业情况不好、建设成效不佳的专业,将视情况予以通报、压缩规模、实行隔年招生、停止招生甚至撤消。
4.专业建设工作成效作为系(部)教学工作考核的重要方面,列入对系(部)的考核体系。
第七条 重点专业建设项目管理
1.重点专业建设项目指的是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建设侧重点立项建设的专业,包括优势专业、特色专业、优势特色专业、一流专业等。
2.重点专业建设项目代表学院的办学特色、专业优势和教学水平。重点专业建设必须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及产业结构调整、疳优化专业结构和提高专业质量相结合来进行。校级重点专业建设和认定项目是省级及以上专业建设和认定项目申报的必备条件。
3.重点专业建设项目的总体规划,申报、评审、经费、年度检查与验收以及省级及以上专业建设项目的推荐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
4.各系(部)负责本系(部)重点专业建设项目的规划,申报与推荐,并负责解决专业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各系(部)应成立由系(部)领导、专业负责人、专业骨干教师等组成的重点专业建设项目领导小组,指导与协调本系(部)的重点专业建设工作。
5.重点专业建设项目申报与评定程序为:各有关专业申报,所在系(部)初审并推荐,教务处组织专家评审论证。
6.申报重点专业建设项目的专业至少应有一届毕业生。
7.重点专业建设项目的建设期一般为三年。学院应每年检查、监督,其结果与年度建设经费挂钩。凡在建设过程中出现年度检查不合格,应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后检查仍不合格者,该项目予以撤销。如果项目建设不能按计划进行,需申请延长建设时间或中断建设,必须向教务处提交报告并经专家审核同意。撤销和中断建设的项目同时中断建设经费投入。
8.建设任务完成后,重点专业建设项目负责人应申请项目验收,验收通过的专业可确定为授予“校级重点专业”称号。
9.重点建设专业项目建设期满,未通过验收者,可申请延期建设,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延期两年仍未通过验收者,不再延期建设,且本专业两年内不得申报下一次重点专业建设项目。
10.学院对校级重点专业给予重点扶持和动态管理,确定为重点专业后,连续两次学校专业评估中综合排名未达前50%的取消“重点专业”称号。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相关规定作废。
太原工业学院
二〇二一年五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