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工院发〔2022〕121号
总 则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立场坚定、理想远大、积极向上的高素质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学生创新创业,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推进高校管理制度化、法制化,贯彻《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与规定,制订本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由我院录取的新生,须持太原工业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资料,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在报到日期前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本人、身份证明、录取通知书以及考生档案信息是否一致,信息完全一致者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时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它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办理入学手续时使用的姓名、考生号、身份证号、民族等基本信息,均以太原工业学院录取通知书和报考高等院校时所填报有关材料为准,本人不得更改。
第三条 新生入学3个月内,学院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它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学籍。
第四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对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者,由学院指定医疗机构提出书面建议,经教务部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除国家有规定外(如入伍),保留入学资格时间一般为1年。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学生应向学院申请入学,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还需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经学院指定医疗机构诊断复查合格。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随新生就读。审查不合格或逾期2周不办理入学手续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应进行学籍登记并办理学生证,学生证遗失或损坏可按有关规定申请补办或更换。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应准时报到并按学院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有关费用,然后持交费证明(如财务处收据)及学生证以班为单位到所在教学系办公室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履行请假手续及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计。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无故逾期2周未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七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复学、降级、退学、结业、毕业时,须到教务部和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章 学 制
第八条 高中起点本科、对口升学本科各专业的学制为4年,专科起点本科学制为2年。学制为4年的学习总年限不得超过6年,学制为2年的学习总年限不得超过3年。
在校生因参军入伍保留学籍期间、休学创业期间不计算在修业年限内。
第三章 学分与学分绩点
第九条 学分制内容包括学分、绩点和学分绩点等。学分用来衡量学生课程学习所完成的量,作为学生毕业、学籍异动的依据。学分绩点用来衡量学生课程学习的质,作为学生评优和学位授予的依据。
第十条 学分是用于计算学生学习量的一种单位,也是学生修读课程所需时间的反映。学分由理论教学学分和实践教学学分两部分组成。
第十一条 学分的计算方法如下:
1.理论教学
理论课:每16学时计1学分。
2.实践、实验教学
实习、课程设计按每周计1学分;
军事训练课按每周计1学分。
其它实践教学环节:原则上每1—2周计1学分。
第十二条 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为该门课程学分与绩点之乘积,即
,。
注:补考、重修成绩达60分或60分以上,其绩点为1。
学生在某段学习期间修读各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即为该生在该段学习期间的总学分绩点。学生在某段修读期间所得总学分绩点除以同期应修课程的学分总和即为该段时期的平均学分绩点,即:
。
第四章 人才培养方案与修读
第十三条 学院人才培养采取学分制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培养方案由各系(部)组织制定,经教务部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培养方案内容包括首页说明、课堂教学计划、课外实践教学计划、学时学分分配比例表和必修学期(周)学时分配表、学期进度表等。
第十四条 学生需依人才培养方案所设置课程进行学习。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修读期间,可依相关规定申请辅修校内其它专业或者选修其它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院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院鼓励、支持学生在校期间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设立创新学分。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相应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每学期修读的课程均需经过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学籍成绩登记卡,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八条 考核成绩在60分以上(含60分)为及格,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不及格者不取得学分。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方式,可采用开卷、闭卷、操作、论文、笔试+口试、报告+操作、理论+操作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二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国家相关规定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公共体育课考核成绩要根据考勤、课堂教学、课外锻炼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身体有缺陷或患有慢性病的学生可以在每学期第一周申请学习“体育保健课”,“体育保健课”成绩最高记70分。
第二十二条 在校学生,要根据国家体质健康要求进行相关体质健康测试,其成绩是学生毕业的基本条件之一。
第二十三条 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各学期分别作为一门课程进行考核,并分别按学期评定成绩,取得学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课程考核中有违纪或者作弊行为,该课程考核成绩记零分。
第二十五条 成绩的记载与管理:
1.学生所修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和学分绩点一并计入单科成绩单;
2.单科成绩单中成绩填写涉及数字的均使用阿拉伯数字;
3.凡属缓考获得的成绩,按正考记载实际成绩。对旷考、违纪或作弊的学生,要在相应栏目内记0分;
4.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在规定时间内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并打印成绩单一式三份,由任课教师及教研室主任签名后一份交教务部,一份留在学生所在系(部)保存,一份随试卷保存,学生可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查询成绩;
5.单科成绩单由教学秘书按学期保存,其它人员不得随意查阅。确需查阅时,经系(部)教学主任批准,由教学秘书办理查阅手续;
6.学生对成绩评定确有疑问的,应在考核结束后第一个学期的第一周内提交复查申请,经系(部)教学主任同意后,在第二周统一复查成绩;
7.学生考核成绩一经确认后,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填写《学生成绩更改申请表》,经任课教师签名、系(部)教学主任签字确认并加盖系(部)公章后报教务部处理、备案。
第二十六条 《太原工业学院学生学籍和成绩登记表》由各系(部)负责打印,加盖系(部)公章和教务部公章方可生效;已毕业或结业的学生到学院档案馆办理。出国学习需英文成绩单者,持《太原工业学院学生学籍和成绩登记表》(中文版)到学院国际交流合作部办理。
第六章 缓考、补考与重修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病因事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正常期末考核的,须在考核前一周填写《缓考申请表》,并附加相应的证明材料。因病办理的经后勤保障部卫生科负责人审核批准,因事办理的经系教学副主任审核批准后,通过教务系统线上办理缓考手续。考试过程中因急病、突发病而不能坚持考试的,经监考和考区巡视员同意后,方可离开考场;事后必须凭当日医疗证明到教务部补办缓考手续,否则视为参加正常的期末考试。
第二十八条 不办理缓考手续擅自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旷考的课程以零分计入学生成绩单。
第二十九条 缓考在下学期开学时随补考进行,缓考成绩记在正考栏内。
第三十条 学生所修课程考核不合格,按以下规定办理:
1.每学期期末考试或考查不合格的课程,可参加补考,补考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一周内进行,依课程性质分别由教务部和各系安排;
2.因各种原因,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如未能参加考核或补考不合格),在未达到退学规定前,可申请重修。无故缺考者不能参加正常补考,必须进行重修。重修随低年级教学过程进行,重修考试随低年级考试一起进行,学院不再另外单独组织考试,如因时间冲突导致的无法参加考试,责任由本人承担;
3.重修可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多次申请;
4.申请重修必须经过网上报名方为有效,重修课程必须为本学期教学计划所开设的课程,即一学年分为单、双两个学期,单学期只能重修单学期开设的课程,双学期只能重修双学期开设的课程;
5.学生考核不合格的课程,若因人才培养方案变动不再开设,由各系(部)报教务部批准后单独安排该门课程的重修;
6.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或毕业前最后一学期所修的课程经考核不合格,未得到规定学分者,本学期不再安排补做或补考;
7.所有考试安排,学院均在教务部网站上公布,学生可在网站上自行查询,按时参加考试。如有疑问,可咨询本系(部)教学秘书,如有误考,责任自负。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准参加相应课程的正常考核与补考,必须随低年级重修:
1.旷课、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该学期学时数的三分之一;
2.缺交作业超过该课程该学期作业总量的三分之一;
3.平时成绩不及格。
第三十二条 学生所修课程经补考或重修及格后,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但其绩点为1。参加正常的期末考试、补考已通过,降级后自愿申请重修者除外。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等情况,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手续依学院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1.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2.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3.应予退学的;
4.录取为下一批次专业转为上一批次专业的;
5.属特殊类别(如对口升学、专升本)招生的;
6.在校期间受过纪律处分的;
7.有作弊行为的;
8.已转过专业的;
9.经学校认定不适合转专业或无正当理由的(如未缴清学费及其它应缴费用,未及时注册的)。
第三十六条 学生转学依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同生源省份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专升本、对口升学等);
6.应予退学的;
7.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一学期内因病请假缺课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且学院认为可以休学者。
第三十八条 学生因个人原因提出休学,须本人向所在系(部)申请,经教务部审核批准,可以休学。
第三十九条 休学一般不超过2年(特殊情况下可延长,如休学创业),休学期间学院保留其学籍。
第四十条 学生应征入伍,学院保留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四十一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办理休学手续前应完成学籍注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修养或入院治疗,其医疗费用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办理;
2.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3.休学学生的档案不迁出学院。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在休学期满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在规定时间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院指定的医疗机构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其它原因休学的学生,持相关资料或证明,向教务部申请复学,经批准后方可复学;
3.复学学生由学院根据其休学时间长短,编入指定年级同一专业学习,在没有同一专业时,可转相近专业学习。
第四十三条 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逾期2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注消学籍。
第九章 降级与退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不及格课程一学年内达到15学分或累计达到25学分但未达到40学分的,应予降级,达到40学分及以上,应予退学。应降级学生由教务部统一做降级处理,并将降级编班情况通知各系。未达到降级条件的学生可根据自己学习情况申请降级,须填写《太原工业学院学生降级审批表》并附家长意见,由所在系审核并报教务部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降级学生应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无相同专业时编入相近专业)进行相关课程的学习及考核。学生降级不能超过两次。
第四十五条 降级手续在每学年第一学期补考工作结束后办理。降级学生应按降级后所在年级专业的收费标准按相应学习年限缴纳有关费用。
第四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分累计达40学分者;
2.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逾2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因病休学期满,经复查身体不合格者;
4.经指定医疗机构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学习者;
5.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6.超过学院规定注册时间2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7.本人申请退学且家长同意的;
8.经学院动员,因病应休学而未休学,且在一年内缺课超过一年内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第四十七条 经批准自费出国留学的学生,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作退学处理。如本人要求保留学籍,经主管院长批准可保留学籍1年并交纳1年学费。
第四十八条 学生自愿申请退学,应填写退学审批表,经学生所在系(部)、教务部审查(须有家长意见)同意后,报主管院长批准。
其它应予退学的学生,对学籍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籍处理决定10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由申诉处理委员会裁决。过期视为接受退学,教务部发离校通知单,由系(部)负责办理。
对已擅自离校的学生,不能将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学院将给予全院公示,10日后决定书生效,按退学处理,同时注销电子学籍。
第四十九条 各类退学学生须结清所有费用方可办理退学手续。在校不满1学期的,按1学期交费,超过1学期的按1学年交费。
第五十条 退学或开除学籍学生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或开除学籍学生应在最终决定生效后的10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并离院;
2.退学或开除学籍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3.经诊断患有精神疾病或不符合体检标准的其它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领回;
4.开除学籍、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恢复学籍。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达到学院的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毕业学期入伍的学生,可在部队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符合毕业要求可正常毕业。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校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但未达到学院的毕业要求,应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结业离校的学生,在取得学籍之日起6年之内,可以返校申请补考或补做毕业设计(论文),达到学院的毕业要求,可凭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从取得学籍之日起超过6年的,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在校修业1年以上但不足4年,未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离校的学生,可按修业年限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退学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的,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至少满1年)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
第十一章 学士学位授予
第五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本科生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及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优良,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七条 毕业生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授予学士学位:
1.获得毕业证书;
2.平均学分绩点原则上不低于2.0(各系授予学士学位的最低学分绩点由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上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3.毕业论文(设计)等无剽窃、抄袭、伪造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原则上只限应届毕业生,一般不予补授,学士学位证书一般也不予补发。
第五十九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我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毕业生进行资格审核,向学院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名单,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如已发学位证书,学院将依法予以撤消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同时取消学历证书。
1.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2.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
3.考试时组织作弊、作弊等行为是严重的失信和学术不端行为,在参加国家机关或学校组织的考试中组织作弊或作弊的;
4.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有不符合授予学位证书其它行为的。
第十二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一条 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学生,按照学院有关奖励规定可授予各种荣誉称号或评定不同等级的奖学金。对思想品质、学业成绩、锻炼身体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授予单项奖励。
第六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或考试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学生,学院将视其情节,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考试作弊累计达2次、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它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它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纪律处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不再受理。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进行复查并作出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4.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等学术不端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5.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6.侵害其它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三章 其 他
第六十五条 学生对学院所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等应妥善保存,如有遗失,一律不再补发。确需证明学历的,经本人申请,教务部审核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本校全日制学生。
第六十七条 本管理规定于发布之日后入学年级开始施行。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管理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管理规定为准。如本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相冲突,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六十八条 本管理规定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太原工业学院
二〇二二年七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