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工院发〔2021〕70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转学工作,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依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和《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晋教学〔2015〕3号),对本科生转学做如下规定:
一、转学条件
1.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2.申请转学的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3.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6)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7)跨学科门类的;
(8)应予退学的;
(9)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二、办理程序
(一)学籍转出
1.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出转学(出)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2.学生所在系审核学生证明材料,确属因患病或者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报请院长办公会议审核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教务处办理后续转学手续。
3.后续转学手续依教育部和相关省份转学政策执行。
(二)学籍转入
1.转入学生须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拟同意转出学校院系同意转学的书面文件;
(2)拟同意转出学校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
(3)拟转出学校同意转出公示信息截图;
(4)拟转出学校同意转出公示无异议说明;
(5)转学学生高考录取花名册;
(6)学生在拟转出学校学习的成绩单。
2.拟转入专业所属系根据以上资料审核学生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对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对其可以开展教学的,出具同意接收意见。
3.经招生部门或招生监督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核。
4.院长办公会议审核通过后,进行同意转学(入)公示。
5.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学院提供以下资料:
(1)拟转入专业所在系同意接收的意见;
(2)院长办公会议纪要;
(3)同意转学(入)公示网页截图;
(4)同意转学(入)公示无异议说明;
(5)拟转入专业当年学生所在省份该专业录取最低分录取审批表;
6.转学后续手续依教育部和相应省份转学政策执行。
三、其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解释,原相关规定作废。
太原工业学院
二〇二一年五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