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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工业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时间:2021年05月18日 16:55    作者:     点击:


太工院发〔202172

 

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师在教学工作中起着主导作用。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创建特色鲜明的应用型高校,培养和造就高素质工程应用型人才,进一步明确教师在各个教学环节中的职责,稳定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教学任务的完成,使教学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和制度化,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修订《太原工业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第一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光荣使命。教师应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应该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应该当好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第二条 教师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对国家、对学生高度负责的态度履行教师职责,积极承担教学任务,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以优良的思想品格、仪表、语言、行为对学生起示范作用。

第三条 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赋予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在教学思想上要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培养学生实践及创新能力。既要热情关心学生、了解学生,引导学生,又要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考核,促进和帮助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全面提高。

第四条 努力掌握教育教学规律,积极从事教学法研究,参与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和实验室建设,不断更新教育思想观念,改革课程内容、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探索工程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方法等,总结和积累教学经验,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艺术。

第五条 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努力学习和掌握现代科学知识及相关学科知识,积极参与科研工作,注重实践,勇于创新,以科研促教学,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课程教学质量。

第二章 教师的任课

第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或符合教师任职资格的人员,方有资格从事教学工作。

第七条 教师应使用普通话授课(有特殊要求的课程除外),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

第八条 教学工作包括理论教学、实践(实验)教学、毕业论文(设计)指导,以及作业、辅导、监考等日常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此外,教师还要积极完成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学改革等任务。

第九条 教学工作任务由教师所在系、部下达,无特殊原因,教师应无条件接受并承担教学任务。

第十条 初次担任课程主讲任务的(新开课)青年教师,一般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通过一定时间的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有教风、师德修养、计算机应用、教育学和教学法等。

2.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至少担任过拟开课程一年助教,且工作表现优良。

3.熟悉拟开课程的教学大纲和各主要教学环节,全面掌握课程的内容,对重点、难点及其处理方法清楚;认真撰写教案,并至少已完成三分之一以上的教案;合理采用教材和教学参考书;掌握所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

4.由各系、部组织试讲合格。

第十一条 已有主讲资格而首次开设其它课程的(开新课)教师,应符合第十条中第24款要求。

第十二条 教研室主任或课程负责人应对新开课程和开新课程提出具体要求,并负责任课教师(授课、助教)的组织和教学质量控制。

第十三条 对教学效果差、质量无保证、学生到课率和满意率低的教师,各系(部)应停止其授课并敦促其进行切实有效的改进,改进后方可继续授课,否则取消该教师的教师资格,调离教学岗位。

第十四条 教授、副教授必须承担教学工作。

第三章

第十五条 认真研究教学大纲,明确本课程在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处理好本课程与先修课程、平行课程和后续课程之间的衔接关系。

第十六条 认真研究所任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熟悉本课程的体系、范围和基本内容。全面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以及已修课程的学习情况,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学生实际,合理组织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要根据学科发展,适时更新授课内容。

第十七条 要选用适用于人才培养目标的优秀教材。教材选用要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结构合理,内容恰当,科学性较强,体现启发性、适用性和思想性。教师要认真钻研教材,掌握教科书的内在逻辑关系和结构体系。准确理解和掌握有关理论、概念,明确各章节的重点、难点。广泛阅读有关文献和教学参考书,努力做到教学内容的先进性、科学性、系统性。

第十八条 要编制课程授课计划,合理分配课程讲授、实验、实习和讨论的学时。认真设计每节课的教学方案,撰写符合学校规定的教案和讲稿。

第十九条 运用科学先进的教学方法,选择恰当的教学手段,积极制作高质量课件、教学模型、演示教具等教学材料,合理运用多媒体教育技术,以确保良好的教学效果。

第二十条 所有用于教学的材料(包括教学大纲、授课计划、教案与讲稿、教材或讲义、课件、试卷等)均属学院的教学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后归档。

第四章 课堂教学

第二十一条 课堂教学是指教师在课堂(含现场教学等)进行的讲授类教学活动。教师必须依据本专业培养计划,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教学目标和计划学分安排讲授内容。教师要因人施教,灵活运用教学方法,激发学生的思维和创新精神,使知识融会贯通。教师不仅要讲授知识,还要培养学生的思考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保证达到教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需要适当介绍、评述不同的学术观点以开阔学生视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辨别是非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 课程教学初始,教师应以适当的方式自我介绍,以增进师生间的了解;要扼要介绍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和基本内容,说明作业、实验、测验、期中和期末考试等项目在本课程学习中的重要性及其在课程总成绩中的比例。

第二十三条 教师应按照授课计划规定的进程上课,不得随意变动。要注重教学设计,采用灵活教学方式,建立师生互动的课堂氛围,要注意维护课堂秩序,检查、分析学生到课情况,不断改进教学方式,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第二十四条 课堂讨论要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进行,教师应事先拟好讨论提纲,安排好实施步骤。教师应发挥主导作用,把握好讨论的方向。既要引导学生理解、消化基本的教学内容,又要鼓励学生提出不同见解,特别是具有创新性的观点。注意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讨论结束后应做好小结。

第二十五条 要重视教学效果信息反馈,任课教师主动采取不同方式与学生沟通,以便及时听取学生对课程教学的意见、要求与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讲课进度,改进讲授方法,力求教与学两个方面协调一致,提高学生对课堂教学的满意率。

第二十六条 教师进入课堂要衣冠整洁,仪表端正,举止文明;上课要讲普通话,用规范字;语言表达要准确、简练。

第五章 课外辅导和作业

第二十七条 课外辅导是教学活动的重要部分。教师课外辅导的目的是培养学生独立钻研、自我获取知识的能力和习惯。课外辅导除课程答疑外,还应指导学生制定学习计划,指导学生复习和预习教材、查阅文献资料和阅读参考书,指导学生善于安排学习内容,合理利用课外时间,指导学生掌握独立学习的规律和科学的学习方法。

第二十八条 课外辅导应在开课前明确辅导答疑时间与地点,原则上周学时少于4的课程每两周安排一次辅导答疑,周学时大于4的课程每周安排一次辅导答疑。辅导答疑以个别进行为主,对学生提出的普遍性疑难问题,也可进行集体辅导。教师要充分利用辅导答疑时间多接触学生,了解学生学习情况,征求对教学的意见。要积极创造条件,利用网络等多种渠道对学生进行辅导答疑。

第二十九条 助讲教师必须跟班听课,了解教学内容,学习讲课方法。习题课或辅导课的内容要与主讲教师共同商定。辅导后,助讲教师要将辅导中发现的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向主讲教师汇报,使教学和辅导相辅相成,保证及时改进教学。没有配备助讲教师的课程,辅导答疑工作由主讲教师承担。

第三十条 在辅导答疑时要着重帮助学生解决疑难问题,启发学生思考,改进学习方法,并注意发现和培养优秀人才。对基础较差、学习方法不当、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予重点辅导帮助。

第三十一条 作业是教师为了配合课堂讲授,让学生更好地消化、吸收和巩固所学知识,引导学生进一步思考并解决有关问题而布置的学习任务。教师应根据教学要求,布置适量作业(含思考题、讨论题),并确定作业的内容、次数及交作业的时间。

第三十二条 批改作业是教师教学工作的一部分,教师应按时批改作业。批改作业应认真、仔细,指出优点与错误之处。应严格要求学生独立完成作业,对不能按时完成作业的学生要批评教育;对潦草、马虎、不符合要求的作业,应退回重做。对作业中存在的普遍问题,教师要专门记录,并向学生作进一步讲解或加强训练。

第三十三条 学生完成作业的数量和质量要作书面记录,并按规定比例计入修读课程总评成绩。

第六章 实践教学

第三十四条 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进行科学实验,培养学生观察分析现象、认识事物规律,提高实践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教学手段,与理论教学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实践教学包括实验课、各类教学实习实训环节、社会实践、毕业实习、课程设计(论文)、毕业设计(论文)等。

第三十五条 实验教学应严格执行课程教学大纲的规定,不得随意减少实验项目或实验内容。

第三十六条 要认真做好实验准备工作,包括理论讲述和预备实验。

第三十七条 学生实验操作前,教师应先行示教并简明、扼要地讲清实验的目的、内容、要求,仪器设备的性能、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等。在实验过程中,教师要对学生实验情况进行观察,随时纠正学生不正确的操作,解答出现的实验现象和疑难问题,注意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锻炼正确使用各种仪器设备、观察、测量、记载、处理实验数据及分析实验结果、撰写实验报告的能力。

第三十八条 要重视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加强对学生动手能力和创新思维的培养,要积极开设综合型、设计型和创新型的实验。

第三十九条 应根据学生的操作技能和实验报告的质量以及考勤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实验课成绩,并按规定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

第四十条 各类实习、实训是在教师的指导下,应用所学知识进行实践的过程,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实习是涉及多方面内容的活动,各专业要指派有经验的教师(或聘请实习单位技术人员)予以指导。

第四十一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实习大纲要求,编写出实习指导书,对实习的目的、内容、时间安排、注意事项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不得随意取消或减少实习环节或内容。实习前要选择好实习场所,或提前到实习单位了解情况,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第四十二条 教学(生产)实习应以学生独立操作为主,指导教师示范表演、讲解为辅。要严格执行实习大纲,严格管理,加强安全教育。

第四十三条 实习结束后,学生个人和实习指导小组都要认真进行书面总结,并做好交流工作。指导教师应会同实习单位做好学生的鉴定,并按有关规定评定学生的实习成绩。

第四十四条 教师应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根据课程设计(论文)的要求,选择设计题目或提出课程论文范围,提前告知学生。

第四十五条 教师要按照进程计划,检查学生课程设计(论文)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十六条 课程设计(论文)完成后,应组织评审或论文答辩,并按有关规定评定课程设计(论文)成绩。

第四十七条 毕业设计(论文)是学习、实践、研究和创新相结合的综合性实践教学环节。要根据专业培养目标,指导学生进行工程设计、或进行科学实验,使学生初步掌握进行工程设计的方法。一般包括开题、收集资料、分析或调查、设计(写作)、评阅、修改和答辩等各环节。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工作应由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教师或企业技术人员担任。指导教师应认真填写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任务书须提出明确的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及各个阶段工作进度。

第四十八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要立足于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结合工程实际,适当兼顾学生的实际能力和兴趣爱好,以保证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四十九条 指导教师要在设计(论文)选题、文献阅读、设计与实验、资料整理、设计(论文)撰写诸方面切实加以指导并及时填写指导记录,通过定期检查、指导答疑等方式,全面掌握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进程。要特别注意加强对学生科学态度和严谨治学作风的培养,加强诚信教育,发现抄袭、代做等现象应及时处理。

第五十条 学生完成初稿后,指导教师要认真指导学生修改。毕业设计(论文)完成后,要指导学生做好答辩准备,组织学生试讲,并根据学生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成果质量等认真撰写毕业设计(论文)评语。

第七章 课程考核

第五十一条 课程考核是评定学生课程学习成绩和检查教师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包括军训、实验、教学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或设计等)结束后都应进行考核。

第五十二条 在满足教学大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鼓励教师结合课程实际对考核方式方法进行改革。

第五十三条 课程考核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进行命题。注重考核学生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以及应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对启发学生应用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试卷难易程度要适当,要有一定区分度,学生成绩要正态分布。

第五十四条 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公正、科学地评阅试卷,综合评定的总成绩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掌握程度和学习质量。

第五十五条 监考是教师的教学任务之一,教师应积极参与监考工作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认真履行监考职责。

第五十六条 任课教师要按照《太原工业学院考试管理办法》之规定,认真做好命题、打印、校对、审查、试卷保密、监考、评分及试卷分析、成绩登录和资料存档等工作。

第八章 教学工作纪律

第五十七条 教师不得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言论以及其它错误思想和观点,不得进行有悖社会公德的宣传活动。

第五十八条 教师要坚守教学岗位,不得随意增减课时和其它教学环节,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调课、停课、私自请人代课、更换教室等。特殊情况必须离岗者,要事先向系、部申请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十九条 教师必须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早退,上课期间不得吸烟、不得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

第六十条 对经学院批准的各类因参赛或病假等正当事由缺课的学生应安排补课,不得推诿。

第六十一条 教师应严格考试要求,严肃考试纪律,不得泄漏考题,认真按监考要求做好监考工作,考试结束后按规定时间登录课程考试成绩。

第六十二条 教师在承担教学任务时,必须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十三条 教师在完成教学任务后,必须做好教学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不得私自截留教学资料。

第九章

第六十四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相关规定作废。

 

太原工业学院

二〇二一年五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