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工院发【2025】3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设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院长担任),副主席1人(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委员若干人。任期3年。委员从学校教学科研部门及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中遴选。委员名单经院长办公会审定后,报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部,负责有关学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教务部部长担任,负责组织全校学士学位资格审查工作。
第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 审议学校学位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及实施办法;
(二) 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决议;
(三) 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
(四) 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五) 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履行上述职责、做出决定或通过授予学位名单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决议事项以投票方式表决,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系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由5人组成,设主席1人,主席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分委员会委员应具有高级职称,由各系民主推荐,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任期3年。
第五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 审核本系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
(二) 审查本系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并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 提出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作出必要说明。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履行上述职责、做出决定或通过授予学位名单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决议事项以投票方式表决,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 学士学位授予基本要求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 接受本科教育,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通过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①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②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七条 毕业生满足下列所有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获得毕业证书;
(二)平均学分绩点(不含公共选修课)原则上达到2.2(此款从2024级普通本科生执行)。
(三)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等无剽窃、抄袭、伪造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八条 学位授予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审议自上次学位授予工作会议以来毕业学生的学位授予。
第九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一)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召集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根据我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毕业生进行资格审核,向学校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核,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
第十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学位。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太原工业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太工院发[2024]44号)废止。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在教务部。
二〇二五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