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工院发【2011】16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提高教学质量,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立学院教学督导管理制度,特制定本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质量监控,保证教学过程和各个环节按规范进行并达到相应的质量标准,提高学院办学水平,成立太原工业学院教育教学督导室(简称院督导室)。院督导室挂靠教育教学评建处进行工作。
第二条 院督导室是学院教学工作的咨询、监督性机构,是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督导工作在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指导下进行。通过教学督导,有利于提高教学人员责任心,有利于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
二、组织
第三条 院督导室成员由身体健康、教学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热心教学工作的退休教授和现职教学带头人、教学名师与教学骨干担任,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由学院聘任。
第四条 学院督导室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督导若干人,秘书1 人。
第五条 督导任期为一年,可连聘连任。
三、职责
第六条 教学督导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以党的教育方针为指导,遵循教育教学的客观规律,注重学生能力素质的整体提高;总结经验、弘扬先进,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目的;客观、全面、深入地对教学情况进行了解,对教师、教学情况的评价务求准确、公正、公平。
第七条 督导的基本职责是督促、检查、指导、评价:即督促教师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水平;检查了解各教学环节的运行情况,反馈教学信息;分析教学过程的质量问题,指导教师的教学活动;评价教师的教学质量系数。
第八条 督导的对象是本学期的所有任课教师,重点是年龄在35岁以下的青年教师或来院工作不满10年的教师,特别是上岗前及刚上岗的青年教师,拟申请晋升教师系列职称的教师,申报优秀教师及教学名师的教师,学生反映比较强烈的教师,其他需进行督导的教师等。
第九条 督导的工作方式是以个人或小组为单位开展督导活动。每学期由督导室制定工作计划。督导以随机听课为主,适当采取提前通知的方式听课。要求即时反馈督导意见并与教师交流,适时与任课教师、教研室主任等座谈,交换意见,沟通思想;利用课前、课后时间与学生座谈,了解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召开学生座谈会和教师座谈会,直接听取学生和教师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十条 对与教育教学质量密切相关的教学过程或重大问题进行调研与督导,评价教师的教学情况并提出指导性意见,写出专题调研或督导报告。
四、权益
第十一条 督导员有权获得国家、省和学院关于普通高等教育的政策法规性文件和其他指导性文件,有权获得与教育教学相关的数据资料,可视工作需要列席学院召开的有关会议。
第十二条 学校提供督导员的督导薪酬,薪酬根据督导员的完成任务情况区别对待。
五、附则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教育教学评建处。
二〇一一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