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实验室是教学、科研的重要场所,在做实验时,必须贯彻“安全第一”的思想,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二条 前来实验的教师、学生及有关工作人员进入实验室时,实验室管理人员必须讲清保证人身及仪器设备安全的重要意义,防触电、防跑水、防漏气、防火、防毒、防爆、防盗、防止违章操作及其它安全事故防护措施,一旦发生意外的应急办法等安全保护知识。
第三条 实验操作人员必须熟悉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 离开实验室时需注意检查安全事项如熄火、关水、关电、关气、关好门窗等,不得随意带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在实验室逗留。
第四条 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材料、药品、工具等物品要摆放整齐,布局合理。及时清理废旧物品,不堆放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物品,要有安全通道,严格做到四防、五关、一查(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关门、关窗、关水、关电、关气;查仪器设备)。
第五条 实验室内动力电、配电线路不得自行更动、不得超负荷用电。导线不能裸露,实验时严禁裸线带电工作(如带电接、拆线)。使用高压动力电时,应穿戴绝缘胶鞋和手套或用安全杆操作;有人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体将电线与人体分离后,再实施抢救。
第六条 非工作需要不得使用电炉,确因实验需用电炉,必须经实验管理人员批准,并做到人不离炉,用毕应及时切断电源。
第七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及放射性”物质必须储存在专用的库房内,并分类、分项专人管理,要有严格的领用、使用、库存记录,采取相应的保险措施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报告。对废气、废物、废液的处理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排放,不得污染环境。
第八条 对电源、气源、水源要有专人负责,备好灭火器等防火工具并经常检查消防灭火器材。
第九条 各类仪器设备必须有明确的操作规程和实验程序,并教育学生严格执行,不听指挥停止其实验;
第十条 做好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防止因电压波动或突然停电、停水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钥匙只能由实验室专职人员和系主任或实验室主任配有,其他人员不得随意配制钥匙。
第十二条 违章操作,玩忽职守,忽视安全而酿成火灾、被盗、中毒、贵重精密仪器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必须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将处理结果逐级上报,对事故责任者、隐瞒事故真相者,要严肃处理,所造成的损失按有关规定赔偿。
第十三条 遵守节假日安全保卫的具体规定。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批准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将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〇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