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工院发〔2021〕8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实验教学质量,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是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的重要基地,实验室工作水平是衡量一个学校教学、科研水平的主要标志之一。学校各方必须重视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使之与学校建设与发展相适应。
第三条 实验室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把培养适应现代化经济建设需要的高素质、全面发展的创新人才和培育科研成果作为工作重点,积极开展生产试验与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要根据学校教学和科研的需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确定实验室的规模和水平。发扬勤俭办学、艰苦奋斗的精神,反对铺张浪费,充分发挥人力、物力的作用,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的科学管理和资源共享,协调发展,提高效益。
第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是学校教学科研队伍的组成部分。必须重视实验技术队伍的建设和培养,选派一些优秀教师参加实验室工作,相关职能处室应制定鼓励政策与措施,充分调动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管理、考核和培训工作,建立一支数量适当、结构合理、技术熟练、踏实严谨、素质良好、热心教学与科研的实验技术队伍。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六条 根据实验教学大纲的规定和教学计划的安排,实验室要完善教学资料,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七条 切实加强学生基本实验方法和技能的训练,全面推行素质教育,初步掌握现代实验方法,使学生具备从事科学实验的基本能力。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求实严谨的科学态度,探索创新的进取精神,分析问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
第八条 实验室是进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实验室要积极承担科学研究工作,为开展科研工作创造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不断提高实验室的科学研究水平。
第九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要精心使用、维护和保管仪器设备,定期检修和计量检定,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以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开发仪器设备的效能,实施仪器设备优化管理和资源共享。
第十条 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改革,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不断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具有创新意识、创造能力的人才。
第十一条 积极开展实验技术的研究和现代化仪器设备的开发、使用。
第十二条 要建立和完善实验室工作制度,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优化实验室环境,做到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把实验室建设成为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基地。
第十三条 加强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使每位工作人员成为实验室工作的多面手,自觉适应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工作的要求。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四条 实验室建设应按学校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和长远的建设规划,并纳入学校的总体建设规划中。
第十五条 根据学校的发展规模和学科建设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设置实验室。学校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承担饱满的实验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的能力,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屋、设施和环境;
(三)有一定数量、配套齐全的仪器设备,能够满足实验开出的要求;
(四)有实验室主任和结构合理的实验队伍;
(五)有科学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
第十六条 实验室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全面发展规划建设。
第十七条 实验室的房屋、设施及大型设备要依据规划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校年度财务计划;同时配套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通过引进、培训、进修等渠道,提高人员的技术与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实验室的建设经费,除正常的教育经费投入之外,要采取多渠道筹资的办法。
第十九条 要积极申报建设国家或省级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实验室、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等项目,以适应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四章 体 制
第二十条 全校实验室实行校、系两级管理体制。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教务处是学校主管实验室工作的机构,系(部)负责实验室的具体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鼓励系(部)不断推进实验室管理体制的改革,建立实验中心、示范补给中心,实验室可校企共建共管、企业投资建设等。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实行系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主管院长,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对实验室建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布局及科学管理、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四条 适时召开实验室工作会议。研究实验室建设规划,总结、交流、推广实验室工作经验。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应及时记录、归档实验室的工作,包括完成实验项目、实验开出情况、实验人员变更情况、科研与对外服务、大型设备使用情况、设备维护、财产变更等。
第二十六条 认真做好安全、保密防护工作,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切实保证师生员工和实验室财产的安全。
第二十七条 加强实验室环境建设、检查和劳动保护。对易燃、易爆、有毒及辐射物质应设有专库或专门设备存放,指定专人保管;学校安全保卫部门要定期检查,经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待采取措施,进行技术改造,落实管理工作并经重新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八条 实验用房由学校统一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各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实验室用房。每年维修项目由系(部)提出,教务处审核,经批准后由相关部门实施完成。实验室的零星维修直接与相关部门联系。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要保证仪器设备的可靠性和完好率,定期进行设备的维护保养。
第三十条 实验室的房屋、设备等资源是为完成实验教学、科研和技术开发等任务而配置的,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六章 实验室队伍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队伍由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组成。建设一支结构合理、高素质、高水平的实验室队伍是建设特色鲜明的应用型本科院校的需要。
第三十二条 实验中心主任是实验室建设与管理负责人,要由具有较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专业理论素质,具有丰富的教学、科研工作经验及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的人员担任。实验中心主任实行聘任制。实验中心主任由系(部)推荐,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国家、省或部门的重点实验室主任,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聘任或任命。
实验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中心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2.领导和组织实验室人员完成教学实验任务,创造良好的实验条件,研究改进实验教学的内容和方法,做好实验室开放,成为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培养基地。
3.组织实验室人员完成科学研究任务,进行实验技术、实验装置的研究与开发,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和开放服务,不断提高实验室的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
4.制定并认真执行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落实实验室的日常管理,保证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顺利进行。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技术人员的编制根据实验室承担学生实验人数、实验工作量与类型、实验室面积、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等核定。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实行坐班制。学校定期对实验人员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记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聘任、评选、晋级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实验室工作人员,根据《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等有关文件精神,在严格考勤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系(部)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目标、工作任务,按照学校对不同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职责的有关规定研究确定。
第三十七条 学校组织开展实验室评估工作,评优结果与实验室对集体和个人的评优评先及奖惩挂钩。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人员离开本岗位时,须办理资产、档案资料的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相关规定作废。
太原工业学院
二〇二一年五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