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2月4日,教育部部长令第41号)第三十条关于退学有如下规定: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解释】学生应当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按照教学计划和课程安排正常上课。因各种原因不能上课者,应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办一请假手续,不得无故旷课。如果学生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侧吉未参加教学活动,应当作退学处理。
符合此类情况的学生,由系部负责填写《学籍异动登记表》,班主任填写详细情况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到学生或学生家长,系主任和系总支书记签字盖章后交回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