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工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学生不及格课程之学分累计达到25学分但未达到40学分的,应予降级,达到40学分及以上,应予退学。”
附件中所列学生,其所修读课程丢失学分数已超过15分。学院决定给予学籍警告一次,警示其学业正在走向不良状态。
请各系在4月1日前将以上学生的学习情况告知学生家长(监护人),并依据《太原工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将已经或既将造成的后果向学生家长(监护人)说明,填写《学籍警告家长(监护人)告知书》经系负责人(主任或书记)签字后交回教务处。
各系部应加强对这些学生的管理,要求他们端正学习态度,督促他们努力学习,以保证顺利完成学业。
教 务 处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