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工院发〔2021〕6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落实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管理制度,根据《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意见》(教办〔2010〕3号)、《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 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学分是我院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我院全日制普通在校生,在校期间必须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创新创业学分。
第三条 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各类创新创业教育及实践活动并获得相应学分,所获学分,计入学生成绩档案,创新创业学分不得低于3学分;学生累计获得创新创业学分超出部分,可以置换第二课堂学分、部分公共选修课学分;鼓励教师指导学生开展各级各类创新实践活动,获得相应成果的,经学院认定,参照《山西省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试行)》和《太原工业学院优秀教学业绩和教学成果认定及奖励办法》中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和支持。
第二章 认定范围
第四条 创新创业学分的具体认定范围及内容如下:
1.创新与科技培训(含学术讲座)。学生参加各教学单位组织的创新与科技培训,经主办单位认定合格的;参加学术讲座,包括科技学术讲座、人文素质报告等并撰写学习体会的。
2.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学生参加各级各类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完成项目计划内容,验收合格及以上者。
3.学科竞赛。学生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竞赛,并获得相应成绩。
4.科技创新活动。学生参加开放实验项目研究,提交2000字以上的实验或研究报告,并考核合格;参与教师科研或教研课题,并经教师认定,完成规定任务。
5.论文、著作、作品。学生以太原工业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等;在出版社出版专著、译著;发表或获得院级以上表彰的文学作品、美术及艺术设计作品、音乐作品及表演等。
6.专利。学生以太原工业学院为第一专利权人获得专利授权,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7.学术会议或学术交流活动。学生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或学术交流活动,在学术会议做大会报告或做墙报展示。
8.学生助教。在校期间,专业成绩优秀且具有一定创新能力的学生完成教学辅助工作,经所在系(部)及教师认定,报双创办公室批准,可获得一定创新创业学分。
9.国际交流。在校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赴国(境)外进行短期交流学习,可获得一定创新创业学分。
10.创业教育与实践。学生接受创业教育培训,对创业有初步认识;对公司运营有一定系统性的了解;学生注册公司、工作室、事务所等并成功经营达到一定时间,或是参加其它创业活动,经审核、认定的。
11.其它经学院审核认定的创新创业实践活动。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创新创业学院是学院创新创业学分管理的统一机构,负责创新创业学分规章制度制定、项目认定、评估检查、争议裁定等。创新创业学院办公室(以下简称双创办公室)具体负责《创新创业学分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双创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实践教学科。
第六条 各系(部)创新创业工作室负责本单位创新实践活动开展、学分认定等工作。在校生参加工程训练中心开展的创新实践活动,由其创新工作室负责相关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工作。
第四章 认定程序和工作要求
第七条 指导教师赋分。依照创新创业学分认定范围与计分标准(附件1),承担相关创新实践活动或项目指导工作的教师(多名教师共同指导的排名第一者)在项目结束一周内,登录《管理系统》(指导教师登录账号及初始密码均为本人工号),根据学生综合表现,给出相应学分,完成该项目创新创业学分赋分工作。指导教师赋分是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的基础环节,指导教师须及时、客观完成有关工作,并留存学生参加创新实践活动的记录等佐证材料,以备复核。
第八条 学生查询及申报。采用网上查询及申报的方式进行。学生在参加相关创新创业教育及实践活动或参与相关项目结束两周后可随时登录《管理系统》(学生登录账号及初始密码均为“学号”),查询已获创新创业学分结果,并在《管理系统》中对尚未认定的项目进行创新创业学分申报。申报须如实录入项目信息(见附件2),并上传有关证明材料(获奖证书、发表的论文、成果鉴定书、专利证书、技能培训证书等)的电子文档(JPG或PDF格式,文件大小控制在300K以内)。具体操作参见“创新创业学分管理系统学生操作说明”。
第九条 系(部)复核。各系(部)创新创业工作室负责对每学期指导教师赋分情况和学生申报材料进行线上及线下复核。各系(部)复核工作负责人原则上由创新创业工作室主任担任或由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系统》登录账号及初始密码均为其工号,复核后将本学期创新创业学分最终结果向学生公示,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可直接向双创办公室反映,双创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核查,对不符合事实的创新创业学分予以取消。如公示结果无异议,各系(部)需以班为单位将每学期学生创新创业学分成绩单从系统中导出并打印存档(详见附件3)。
第十条 院级审核。《管理系统》设置院级审核账户,由双创办公室管理,负责每学期全院各系(部)创新创业学分审核检查工作;在每年学院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前,各系(部)创新创业工作室主任须从《管理系统》导出所在系(部)《毕业生创新创业学分汇总表》(附件4),于6月1日前,提交至双创办公室审核。
第十一条 各系(部)和相关部门要积极为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创造条件,切实做好创新创业教育的各项具体工作。各系(部)每年要对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的成果及创新创业教育工作进行总结并报教务处双创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学院检查和评估。学院每学期对各系(部)创新创业学分的认定工作进行随机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年度教学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
第五章 记载与管理
第十三条 完成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创新创业学分外,所获得的创新创业学分需置换第二课堂学分、公共选修课程学分的学生本人应提出申请,各系(部)审核通过并报双创办公室批准。超出要求的创新创业学分可置换全部第二课堂学分,或置换公共选修课程的学分,置换公共选修课学分最多不超过4个学分。学分置换后,仍超出学分学院予以记录,但不冲抵理论课程学分。
第十四条 对于在创新创业学分申报、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单位和管理人员,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凡经查实在创新创业学分申报中弄虚作假者,取消该项目所得学分分值,情节严重者按《太原工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处理。参加省级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学院认可的大学生学科竞赛项目等重要创新实践活动学生,须按照要求认真完成相关任务,凡不经许可中途退出或拒不完成任务导致项目不能顺利结题或产生不良后果的,经认定取消其参加相关创新实践活动资格,并取消其已获所有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五条 创新创业学分最低要求为3学分。
第十六条 新增的学生创新活动类别,由各系(部)及相关部门负责申请,报双创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纳入创新创业学分体系。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同一学生、同一项目不累计得分,只记该项目最高学分。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的,取最高值计算学分,不重复计算。创新创业学分获得途径及学分核定标准参见附件1,创新创业学分不进入学分绩点计算。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获得创新创业学分:
1.未经创新创业学院认可的项目、成果。
2.非法出版物刊登的文章或作品。
3.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过程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第十九条 创新创业学分的认定出现争议时,由双创办公室组织专家裁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2018级学生起执行,3个创新创业学分已列为必修学分,原《太原工业学院创新创业学分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最终解释。
附件1 创新创业学分认定范围与计分标准
附件2 《太原工业学院学生创新创业学分申请认定表》
附件3 《太原工业学院学生 / 学年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汇总表》
附件4 《太原工业学院毕业生创新创业学分汇总表》
太原工业学院
二〇二一年五月修订
附件1:
创新创业学分认定范围与计分标准
(一)创新与科技培训(含学术讲座)
类别 |
项目内容 |
考核要求 |
学分 |
说明 |
参加各级各类创新与科技培训(含学术讲座) |
省级以上部门组织的培训 |
成绩合格 |
2 |
1.各系(部)需常态化开展创新培训工作,更大范围普及创新教育与实践。 2.学生在校期间至少参加一次与本专业相关的创新培训,否则其余创新创业学分不予认定;单项培训学时数不少于16学时。 3.培训学分由培训主办单位指定教师予以认定。 4.各系(部)负责评选年度学生助理培训员,获助理培训员资格学生奖励2个创新创业学分,并协助指导教师承担基础性创新培训工作,负责组织一、二年级学生开展相关创新活动。 5.原则上各系(部)每年推选两名学生助理培训员,上一年度开展创新教育与实践工作成绩优秀单位可推选5名。 6.校外同等级别及以上院校或行业机构组织的培训需由学生所在系(部)提前申请,经双创办公室认定并备案。 7.学生创新培训所获学分最多不超过8个学分。 |
院级及校外同等级别及以上院校或行业机构组织的培训 |
|
1.5 |
各系(部)组织的培训 |
1 |
学术讲座 |
撰写学习体会 |
0.2 |
1.学生在校期间通过参加学术讲座认定创新创业学分最多不超过0.6学分。 2.学术讲座学分由讲座主办单位指定教师予以认定。 |
(二)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
类别 |
项目内容 |
学分 |
说明 |
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 |
国家级 |
结项优秀 |
3 |
1.负责人计满分,排名第二至五名减半;第六名以后不计分;提供立项和结题证明; 2.毕业前未结项者,不计分; 3.省级以上项目毕业前必须结题,否则取消已获创新创业学分。 |
结项合格 |
2 |
省级 |
结项优秀 |
2 |
结项合格 |
1.5 |
院级 |
结项优秀 |
1.5 |
结项合格 |
1 |
(三)学科竞赛
类别 |
项目内容 |
学分 |
说明 |
学 科 竞 赛 |
超级竞赛项目 |
一等奖(及以上) |
8 |
1.个人获奖按等级计分,集体获奖排名第一按等级计分,其余按参与项目人数平均计算; 2.同类比赛只取最高级别获奖对应的学分。第一、二、三名相当于获竞赛一、二、三等奖。 3.属于一级及以上竞赛项目的进入省级以上大赛环节后,指导教师和参赛学生的人员构成及排序原则上不予变动,确需调整,须经双创办公室批准并备案。 4.同一年度每生参加二级及以上学科竞赛项目应不超过3项,教师指导一级以上学科竞赛项目应不超过3项;同一竞赛项目学生参加子项目数最多不超过2项。二级以下竞赛项目不做要求。 |
二等奖 |
6 |
三等奖 |
4 |
优秀奖 |
3 |
一级竞赛项目 |
一等奖(及以上) |
3 |
二等奖 |
2 |
三等奖 |
1 |
优秀奖 |
0.5 |
二级竞赛项目 |
一等奖(及以上) |
2 |
二等奖 |
1 |
三等奖 |
0.5 |
优秀奖 |
0.3 |
院级竞赛项目 |
一等奖(及以上) |
1 |
二等奖 |
0.8 |
三等奖 |
0.5 |
优秀奖 |
0.3 |
系级竞赛项目 |
一等奖(及以上) |
0.8 |
二等奖 |
0.5 |
三等奖 |
0.3 |
优秀奖 |
0.1 |
学科竞赛级别参照《山西省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试行)》执行,院级和系级竞赛项目是各系(部)“一系一赛”备案项目,需经双创办公室认定。同一竞赛一年内就高申请一次(《创新创业学分管理系统》自动认定并予以记录)。按照名次奖励的项目,国家级奖项:第1-2名参照一等奖,第3-5名参照二等奖, 第6-8名参照三等奖,第9-10名参照优胜奖;省级及以下奖项:第1名参照二等奖,第2名参照三等奖,第3名参照优秀奖,第4-6名降档处理。美展入选参照优秀奖奖,获奖参照三等奖。
(四)论文、著作、作品
类别 |
项目内容 |
学分 |
说明 |
教材或专著作品 |
出版专著、译著和文学作品 |
独著或主编 |
8 |
以正式出版物上的版权页署名,或“前言”、“后记”内说明为准。 |
参编3万字以上 |
4 |
参编2万字以上 |
3 |
参编1万字以上 |
2 |
参编1万字以下 |
1 |
发表学术期刊论文 |
SCI、SSCI、EI收录期刊 |
第一作者 |
12 |
1.太原工业学院为第一作者署名单位。 2.作品应是学生所学专业知识能力的积累; 3.报纸文字类作品不少于1500字。 |
第二作者 |
10 |
第三作者 |
8 |
其它作者 |
3 |
我院所列重要期刊 (国家级学术刊物) |
第一作者 |
10 |
第二作者 |
8 |
第三作者 |
5 |
其它作者 |
2 |
CSSCI或CSCD收录期刊 |
第一作者 |
8 |
第二作者 |
6 |
第三作者 |
2 |
其它作者 |
1 |
核心期刊或EI、ISTP收录会议论文 |
第一作者 |
6 |
第二作者 |
4 |
第三作者 |
2 |
其它作者 |
0.5 |
普通学术期刊(省级) |
第一作者 |
2 |
第二作者 |
0.5 |
第三作者 |
0.1 |
文学、艺术作品 |
国家级报刊 |
第一作者 |
8 |
在校刊上发表一篇文学艺术作品计0.5,累计加分不超过1学分。 |
第二作者 |
6 |
其它作者 |
4 |
省级报刊 |
第一作者 |
6 |
第二作者 |
4 |
其它作者 |
2 |
地市级报刊 |
第一作者 |
4 |
第二作者 |
3 |
其它作者 |
2 |
参加学术会议 |
国际学术会议 |
大会报告 |
6 |
排名不分位次 |
墙报展示 |
4 |
国内学术会议 |
大会报告 |
4 |
墙报展示 |
2 |
(五)科技创新活动
类别 |
项目内容 |
学分 |
说明 |
创新型实验 (开放实验) |
独立进行设计型、研究型实验(设计) |
撰写2000字以上实验或研究报告,并考核合格 |
2 |
1.须经一名本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认可,认定小组评定。 2.累计不超过2学分 |
参与教师的设计型、研究型实验(设计) |
1.5 |
参与科研项目 |
参与教师科研或教研课题 |
1 |
(六)专利
类别 |
项目内容 |
学分 |
说明 |
专利 |
发明专利 |
第一位次 |
5 |
1.以授权号为准; 2.专利转让8学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软件或课件的技术转让计3学分。 |
第二位次 |
3 |
第三位次 |
1 |
其它位次 |
0.2 |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
第一位次 |
3 |
第二位次 |
2 |
第三位次 |
1 |
其它位次 |
0.2 |
(七)学生助教
类别 |
项目内容 |
学分 |
说明 |
学生助教 |
公共基础课 |
2 |
1.学生助教岗位须由各系(部)于上一学期末向双创办公室申请,原则上每系(部)一学期依其获批应用性课程数量的50%设置学生助教岗位,一门课程一名助教。 2.学生按照助教岗位自愿申报,要求申报学生专业成绩优秀且具有一定创新能力和服务意识。 3.助教课程代课教师负责管理和指导学生助教完成助教工作,并负责其创新创业学分的认定。 |
专业基础课 |
1.5 |
专业课 |
1 |
实验课 |
1 |
(八)国际交流
类别 |
项目内容 |
学分 |
说明 |
国际交流 |
赴世界知名高校交流1个月以上短期学习 |
2 |
由国际合作处进行认定和解释。具体学生所在系(部)指定教师赋分。 |
赴其它境外高校交流1个月以上短期学习 |
1 |
(九)创业教育与实践
类别 |
项目内容 |
学分 |
说明 |
创业教育 |
创业教育课程 |
1 |
由学生处具体认定 |
创业实践 |
运营半年 |
2 |
创业实践部分由学生处审核认定 |
运营一年并获得一定的资金资助 |
4 |
其它创业活动 |
由各系(部)报学生处备案认定 |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