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工教发【2010】13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教育体制改革,进一步推进学院教育教学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参与教育教学改革研究活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培育教学改革的心亮点和优秀教学成果,以教研促教学,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立项范围与立项条件
第二条 立项范围
申请立项的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必须为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和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科学研究与改革方案。包括:人才培养模式、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和学风建设、实验室和实习基地建设、教学方法、教学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 立项条件
(一)项目主持人原则上必须是学院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教学、科研人员和管理干部,并具备较高学术水平和较丰富的教学经验,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研究能力。
(二)项目组成员应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熟悉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高度的责任心与事业心。
(三)凡已承担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尚未完成项目主持人,不得再申报新项目。
(四)项目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
(五)申请的项目应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前瞻性和可行性。要求研究目标明确,现状和发展趋势清晰,方法和措施得当,成果要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程序
第四条 教务处为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发布有关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立项申报信息,统一组织、集中受理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各系(部)和有关部门负责通知和组织本单位教研项目的申报工作。项目负责人必须按要求认真填写《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申请书》,说明项目研究的目的、意义、研究的主要内容、创新点和应用推广价值等,经所在系(部)签署意见后集中报教务处。
第六条 申报项目汇总后,由教务处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组按照评审指标对申报项目进行逐一审查、评议和筛选后,确定立项项目,签署评审意见后报学院审批,经批准后予以正式立项,并择优推荐申报省级教研立项。
第七条 对国家、省有关部门或团体下达的研究项目,教务处采用公开申报、公开答辩的方法择优推荐。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 经学院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资料,由教务处统一编号归档。
第九条 教改研究项目的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第十条 项目研究中期,项目主持人应按要求填写《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中期检查表》报教务处,保证研究工作按计划有序进行,保证项目按期完成。
第十一条 教务处根据需要对有关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各项目组应密切配合,并做好工作总结。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后,因各种原因无法继续进行研究,需要调整、变更和终止时,项目主持人应主动及时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学院将撤销其立项资格,取消项目负责人一年内申报院级教研项目的资格:
(1)未经批准延期;
(2)项目主持人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
(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负责人或研究内容;
(4)经中期检查发现项目仍未启动;
(5)因各种原因无法完成项目;
第十四条 对因客观因素确实需要变更主持人或延期的项目,主持人必须在任务期满两个月前提出申请报告,报教务处审批。一个项目只能申请变更或延期一次,且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第五章 项目结题及验收
第十五条 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时间为2-3年。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必须填写《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题验收登记表》并提交结题报告报教务处。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时,以任务书中确定的成果形式(如:论文、著作、研究报告、课件等)为准,要求有相关支撑材料。
第十七条 教务处定期组织专家对达到预期目标并已完成的项目进行结题验收,合格的项目可申报教学成果奖。
第六章 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 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资助经费由教务处提出计划、财务处核拨、报销经费须经项目主持人审批。
第十九条 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必要的图书、资料费(含复印);国内调研差旅费;相关学术会议费用;成果发表或出版费;必要的实验设备、材料费;成果鉴定费等。
第二十条 经费拨付分两批进行,首批拨付总经费的50%;第二批待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剩余经费,中期检查不合格者,暂停拨付,待结题验收通过后,再予以拨付并报销。
第二十一条 院级课题分为重点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和一般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两类。学校将对立项的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予以经费支持。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奖励
(一)凡按期较好地完成项目研究任务,并取得有价值研究成果(通过鉴定)的,可优先申报新项目。
(二)对取得重大研究成果的项目组,学校将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三)项目获省部级、国家奖后,学校将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进行配套奖励。
第二十四条 处罚
(一)对于中期检查未经批准不按项目任务书要求正常开展项目研究的,教务处将对主持人视情况予以警告。对于无正当理由不能正常结题的,取消主持人下次申报教研项目资格。
(二)对在研究工作中弄虚作假、违反政策规定、影响学院声誉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教务处。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