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研究与改革

太原工业学院教学成果优秀奖评审条例

时间:2011年03月02日 10:57    作者:     点击:

太工教发【201113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为了确立教学工作在学院的中心地位和教学改革的核心地位,围绕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充分调动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改革创新意识,鼓励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实践,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加快优秀教学成果的培育应用,扩大学院影响并提高竞争能力,根据教育部《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的有关精神,结合奖励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奖励范围

教学成果奖授予在高等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或个人。凡承担我院教学工作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干部(重点是在教学第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及教辅人员),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教学成果奖。

第三条  评奖内容

本条例奖励的教学成果是指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从办学理念、办学特色和三三制人才培养模式等方面出发,以先进的教育思想、教育理念和教学观念为指导,全面深入地进行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教学管理和质量监控等方面的改革研究。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示范性、实用性,对学科专业和课程建设、发展起积极推动作用,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包括:

1.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运用现代教育和教学手段,在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开展课程、教材、实验实习基地建设等方面,坚持教书育人,探索教学规律,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成果;

2.根据教育目的、教育环境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开展教学评估,加强专业(学科)、教师队伍和学风建设,促进产学研相结合,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3.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显著效果的成果。

4.加强和改革两课教学,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各方面的成果。

5. 在围绕应用型人才培养,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进行探索与实体现创新性、实践性和示范性等方面的成果。

第四条  申报条件

1.院级及以上立项并有结题报告和通过验收的课题;

2.符合办学方向和教育规律,有独特的创新性;

3.能切实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具有较强的示范性和实用性;

4.申报院级教学成果优秀奖的个人或集体项目的主要成员,截止申报时的三年内,教师应累计完成三年额定工作量的80%以上,教辅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必须在相应岗位上连续工作三年以上。集体项目的主要成员系指在集体完成的项目中做出主要贡献的成员,一般不超过五人。

第五条  申请程序

1.个人(或集体)申报。申报者依据本条例的评奖内容和条件,向所在系()申报,并提交有反映该项成果的高水平的总结、论文及相关佐证材料。

2.基层单位推荐。各系()组织专家,在个人(或集体)申报的基础上,依据本条例的评奖条件进行初评,向学院推荐评奖项目、名单及等级。评审评奖材料应于规定时间报送教务处教研科,逾期取消评奖资格。

3.学院评审。由教务处教研科汇总各系()材料,提交院教学成果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向全院张榜公布,广泛征求意见,最后由学院审定批准,发文公布。颁发荣誉证书,给予一定奖励,并推荐参加省级优秀教学成果的评审。

第六条  评审及奖励

每年的10月组织评审,设一、二和三等奖若干名并给予适当奖励。对成绩显著,效果突出的获奖项目,将推荐参加省级教学成果优秀奖的评选。

第七条  组织机构

1.成立学院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

2.评审委员会负责学院教学成果奖评定及推荐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项目。

3.日常工作由教务处教研科负责承办。

第八条 本条例自批准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将另行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