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研究与改革

太原工业学院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2023年10月24日 20:33    作者:     点击:


第一条 为了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需要,切实加强对各级各类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以下称教研项目)的建设与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根据《山西省高等学校教学改革项目实施办法》(晋教高2011 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教研项目实施与管理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教研项目,是指由我院人员承担的教育部、教育厅和学院组织实施的各级各类教研项目。

第三条 教研项目须以对学校教学改革与发展具有现实指导意义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为研究目标,通过项目建设,创新现代教学理念,培育高水平教学成果,构建特色鲜明的教学体系和人才培养体系,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条 教研项目实行学院、二级单位、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

第五条 教研项目申报程序:发布教学研究立项指南——申报——评审——主管院长审定——公示。

第六条 教研项目的申请人应为我院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年龄在58岁以下。

第七条 项目申请人有在研项目的,不得再申请同类项目。每位申请人同年度不能申请主持或参加2个以上(不含2个)教研项目的研究工作。

第八条 教研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2年,最多可延迟2年,4年内无特殊情况不能结题的项目将作撤销处理。

第九条 项目须按相关要求及时提供研究进展材料,不提供材料或未按计划完成建设任务以及弄虚作假、与立项申报书严重不符的将作限期整改或撤销项目等处理。撤消项目的将收回剩余经费。

第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变更或调整项目负责人和研究计划等内容。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或调整的,由项目组提出申请报告,经所在单位同意、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被撤销项目的负责人2年内不得申请任何教研项目,且当年度不得参评教学名师、与教学相关的奖项等荣誉奖励。

第十二条 所有项目均需按计划进行结题验收。不能按计划进行结题的要提交延期结题申请,系(部)同意后交教务处进行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 学校对批准立项的教研项目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并对国家级和省级项目按有关规定提供配套经费。项目负责人应合理制定研究经费开支预算,最大限度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项目结题验收完成后,剩余经费应在1年内完成财务报销,逾期予以收回。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题报告中要报告经费使用情况,并接受必要的财务审计。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是与项目直接相关(下同)的国内调研、学习及会议费用,资料、图书购置费用,公开发表的教研论文版面费、专著与教材出版、相关专利申请费等,复印及印刷费,日常办公用品,项目开题、咨询、验收及成果鉴定、必要的劳务费等费用;必须的小型仪器设备或电子用品(须符合国有资产管理处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 项目研究过程中必要的劳务费支出(在项目结题后支出)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0%,对于劳动量较大的资源建设、教学软件开发等项目可以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总经费的50%。

第十七条 国家和省教研项目原则上从院级项目中择优推荐。

第十八条 各教学单位要高度重视教研项目特别是有重大项目的培育、申报、研究工作,将其作为年度教学工作的重点。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同类制度同时废止,未尽事宜将另行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太原工业学院

20215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