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工院发〔2021〕104号
第一条 为适应新技术、新业态、新工科、新文科发展需求,满足社会对应用型、复合型人才的需求,增强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习本专业课程的同时,修读微专业课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微专业是指围绕某个特定专业领域、研究方向或者核心素养,提炼开设的一组核心课程,通过灵活、系统、快速的培养,使学生具备相应的专业素养和专业能力,达到某一领域的工作技能要求,微专业是从就业岗位和主场需求出发,以学生职业为导向的专业。
第三条 微专业建设应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以学生为中心,遵循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符合学校本科人才培养定位。
第四条 微专业要求专业建设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明确,特色鲜明。微专业的课程设置一般为5~10门核心课程,总学分15学分左右,专业可以依托某个主体本科专业,也可进行跨学科、跨门类交叉设置微专业。
第五条 微专业的教学可以采取灵活的教学方式,线上、线上与线下结合、线下等方式均可,亦可插入主修专业课堂进行学习。
第六条 微专业不具有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第七条 学校鼓励围绕微专业进行积极的探索与实践,开展相关教学研究,
第八条 微专业由教学单位提出申请、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学校负责论证后设置微专业。
第九条 微专业的教学管理主要由教学单位负责,如安排任课教师、组织课程考核、档案管理等。
第十条 学校一般在秋季学期组织一次微专业招生工作,学生应在其主修专业学习期间完成微专业的学习。达到微专业结业要求者,由学校发放微专业结业证书。
第十一条 微专业课程考核要遵守学校的课程考核规定,但一般不进行补考,如果课程考核不及格须重修本课程,微专业课程学习成绩与主修专业无关。
第十二条 学生放弃修读微专业,其已修读合格的课程,学生可向学校申请替换公选课学分,根据课程性质和学时,进行相关替换。不替换的课程,学校出具辅修成绩单。
第十三条 为鼓励学生学习微专业,在本办法试行期间,学生不交纳学习费用。试行期满后,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相关规定作废。
太原工业学院
二〇二一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