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工院发〔2021〕116号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教高〔2019〕6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20〕19号)文件的精神,建立健全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发挥教学督导在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学活动、培养青年教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教学改革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保证教学过程和各个环节规范进行并达到相应的质量标准,提高学校办学水平,成立太原工业学院教育教学督导室(简称校督导室)。校督导室挂靠教育研究与教学评建处进行工作。
第二条 校督导室是学校教学工作的监督性机构,是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督导工作在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指导下进行。通过教学工作的督与导,有利于提高教学人员责任心,有利于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有利于促进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
第二章 组 织
第三条 校督导室成员由身体健康、教学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热心教学工作的教学骨干和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退休教师担任,由学校聘任。
第四条 学校督导室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督导若干人。
第三章 职 责
第五条 教学督导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以党的教育方针为指导,遵循教育教学的客观规律,注重学生能力素质的整体提高;总结经验、弘扬先进、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目的;客观、全面、深入地对教学情况进行了解,对教师、教学情况的评价务求准确、公正、公平。
第六条 督导的基本职责是督促、检查、指导:即督促教师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水平;检查了解各教学环节的运行情况,反馈教学信息;分析教学过程中的质量问题,指导教师的教学活动。
第七条 督导的对象是本学期的所有任课教师,重点是年龄在35岁以下的青年教师或来校工作不满10年的教师,特别是上岗前及刚上岗的青年教师、拟申请晋升教师职务的教师、申报优秀教师及教学名师的教师、学生反应比较强烈的教师、其它需进行督导的教师等。
第八条 督导的工作方式是以个人或小组为单位开展。每学期初由督导室制定工作计划,开展如下工作。
(一)随堂听课:开展听课评课工作,深入了解教情、学情,及时发现课堂教学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积极与师生交流并反馈意见,针对性地帮助教师提高教学水平,改善课堂教学效果,促进教学改革。
(二)专项检查:开展各项教学检查活动,包括教学秩序和考试秩序巡视、试卷、毕业论文及各类教学档案的检查等。
(三)遴选推荐:发掘和遴选各类优秀教师、优秀课程、优秀教学方法、优秀教学改革项目,由系(部)及教务处推荐。
(四)参加督导工作会议,撰写督导工作报告。
(五)系(部)委托的其它教学督导工作。
第九条 对与教育教学质量密切相关的教学过程或重大问题进行调研与督导,写出专题调研或督导报告,为相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第四章 权 益
第十条 督导员有权获得国家、省和学校关于普通高等教育的政策法规性文件和其它指导性文件,有权获得与教育教学相关的数据资料,可视工作需要列席学校召开的有关会议,督导有权参加相应的调研与会议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提供督导员的督导薪酬,薪酬根据督导员的完成任务情况区别对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教育研究与教学评建处,原相关规定作废。
太原工业学院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