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工院发〔2021〕120号
为了做好我校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进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下放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批权的通知》(学位〔1993〕号)和《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暂行办法》(晋学位办〔2016〕3号)的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是指学校按照《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经教育部备案审批设置的专业,在首次有应届本科毕业生毕业的当年,经专业申请,学校审查,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审核、批准后,报送国务校学位委员会备案,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
第二条 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所设专业按照教育部关于大学本科教学计划的原则规定,教学思想端正,制定了科学可行的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完整。
(二)能开出全部理论课程,其中多数课程由具有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讲授,教学质量较好。
(三)实验课程、实习课程能基本开齐,具有一定的质量。
(四)由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指导学生做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
(五)各项考核制度健全。
第三条 增列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审核工作程序
(一)申请
1.首次拟申请增列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系(部),于第五学期末,在本专业负责人的指导下,认真总结人才培养经验,如实填写《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简况表》,向学校提出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审核建设指导评审的申请。
2.通过建设指导评审的拟申请增列学士学位授予的专业,在第七学期末,如实填写《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简况表》以及针对建设指导评审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整改报告,向学校提出增列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审核评审的申请。
(二)学校预审
学校将于每年3月中旬组织有关人员赴相关系(部),依据《山西省高等学校申请增列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评审指标体系》进行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预审工作。
(三)确定评审专家组
增列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所在系(部)需在3月中旬上报《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拟聘评审专家名单》和校外专家实地评审日程。专家小组的成员条件为思想政治好,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学术造诣较深,一般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的专业技术职称,每个专家小组5-7人,其中同行专家不少于2人,经山西省教育厅学位办同意后方可聘请。
(四)校外专家实地评审
学校于每年4月中旬前组织专家组对拟增列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办学情况进行实地评审。
(五)评审结束材料提交要求
各相关系(部)完成上述评审工作后,根据专家意见进行材料完善,将以下材料提交至教育研究与教学评建处。
1.《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简况表》
2.专家按照评审指标体系打分的打分表(要求每个专家打一份,每位专家打完分后在最后一页最下边空白处签名)。
3.《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授权审核评审意见》或《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建设指导评审意见》(要求所有专家签字。)
4.教育研究与教学评建处汇总审核后,报送山西省学位委员会。
第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作废。
太原工业学院
二〇二一年四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