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工教发【2010】145号
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教学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必要途径,又是对理论知识学习的充实和提高。为了科学规范地进行实验教学,充分发挥实验室的作用,切实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指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借助于实验设备和实验手段,选择适当的方法,将预定的实验对象的某些属性呈现出来,进而提示实验对象本质的过程活动。
第二条 实验教学应努力贯彻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坚持知识传授、能力培养、素质教育全面协调发展的教学理念。从根本上改变实验教学依附于理论教学的传统观念,从而培养学生的实验能力,增强获取、运用知识,提高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科学方法探索知识的能力,达到巩固理论知识,训练基本实验技能,培养创新能力的目的。
第三条 加强实验教学中心建设,形成高素质的实验教学团队,建立高效运行的管理机制,以先进的实验教学理念为指导,积极改革实验教学的内容、方法与手段,构建新的实验教学体系,是学院教学工作的主要目标和任务。
第四条 实验教学在分管院长的统一领导下,归口教务处负责各项具体工作。由教务处会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等部门共同解决实验教学中的问题。各系分管教学的主任、实验室主任、实验室人员要做好实验教学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实验教学包括在系(部)各个教学实验室、校内实训中心、计算机中心等场所进行的基础课程实验、技术基础课实验、专业课实验、实习和实训等实验教学内容。
第二章 实验教学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各系(部)应组织教师根据学院教学改革及发展趋势和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制定实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以及学期实验教学进度安排,并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开出全部必做实验项目。鼓励系(部)和教师增开选做实验项目。
第七条 各系(部)负责将实验教学任务落实到实验室。各实验室应根据实验教学任务和教学条件合理安排教学进程,落实实验指导教师和工作人员,做好实验教学准备,保证学生按教学计划完成规定学时的实验。
第八条 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不在同一系(部)的实验教学任务,承担理论教学任务的系(部)应与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的系(部)进行协商安排,完成实验教学。
第九条 实验教学任务必须按计划执行,不得随意更改。如需调整必须提交书面报告,经分管教学的系主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
第十条 实验教学应具备相应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自编或改编的实验教材或指导书,需经实验室或教研室讨论审定后方可使用,并在实验教学前印发给学生。实验指导书应说明实验目的、要求、原理、步骤、方法和注意事项等。
第十一条 各门实验课学时,应在教学计划表上列明,单独设课的应列入课程目录。
第十二条 各系实验室要制定实验研究(含实验教学法、实验技术改进等方面)的计划、设计方案。在实验教学中要努力吸收科学技术的新进展和教学改革的新成果,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学生的实验能力、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作风及初步从事科学研究的工作能力。
第十三条 各系(部)在努力挖掘实验室潜力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创造条件进行开放式实验教学。
第十四条 实验室对学生开放时,实验室应安排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管理,并有必要的人身和设备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章 实验教学管理的任务
第十五条 实验教学管理分为:目标管理、过程管理、质量管理、信息管理。实验教学的目标管理指将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实验能力的要求分解到实验教学计划、大纲、实验项目及教材等教学文件中。
1.应在实验教学计划中明确将开实验课程名称、学时、学期、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的学分等单列,以便实验课程的教学组织与实施。实验教学计划制订后,必须严格按计划执行。
2.实验教学大纲是组织教学的依据。大纲的制定应体现出改革精神,实验项目和内容的选定应与学科的发展相适应。精选一定数量的基础性、验证性、操作性实验;适当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
实验教学大纲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阐明实验的教学特点及培养学生实验能力方面的地位、作用和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2)明确实验项目、学时分配,规定每个实验项目应达到的具体要求;
(3)通过实验教学应达到的目的、要求,验证和掌握哪些基本理论,训练哪些仪器设备的操作技能,掌握哪些基本实验方法和技术以及理论知识与实际应用的结合等内容;
(4)确定实验教学的考核方式及评分标准等。
实验教学大纲应经过系(部)、教务处审定。大纲中所规定的教学内容在组织教学过程中不得随便变动,如需增减实验项目、实验内容、实验时数必须报教务处审批。
3.选择实验项目的原则
(1)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基本要求;
(2)既注重基本技能的训练,又着眼于能力的培养;
(3)项目类型既力求全面,又具有典型性,尽可能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
(4)合理选取经典性项目与反映现代科技水平的项目;
(5)注意前后课程的相互配合,贯彻因材施教;
(6)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实验兴趣;
4.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
实验必须有相应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根据实验教学大纲选用或编写高质量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应对每项实验的名称、目的、要求、学时、实验设施、原理、步骤、方法、注意事项和实验结果等做出明确规定。对不同年级的学生应有所区别,对高年级的学生在实验指导书中,可以只说明实验目的、要求和注意事项,实验方案的设计、仪器的安排,都由学生动手,教师仅起指导作用。单独设置的实验课,应有专门的实验教材。
第四章 实验教学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六条 实验室根据学院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并根据实验教学条件和任务合理安排教学进程,落实实验指导人员,做好实验教学准备,保证学生按教学计划达到足学时的实验。实验室要不断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实验教学资料。
第十七条 根据实验室情况,各实验室应尽量使实验每组人数为以满足实验要求的最低人数,以保证实验教学质量。为使学生有更多的实际操作机会,还应尽量增加实验的循环数。
第十八条 实验室要加强管理,及时维修实验仪器设备,提高实验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提高实验的开出率。
第十九条 实验室对实验项目进行规范管理。应填写实验项目卡。标明实验名称、面向专业、实验类别、每组人数、组数、实验学时数,主要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以及材料消耗额等。各实验室主任要组织有关人员,在每年年初按照实验教学任务,核对实验项目卡,将要更改或新开的实验项目的内容及时更新、填报。
第二十条 实验室要按照学院实验室信息上报的各项管理规定做好实验室的任务、实验教学、人员情况等基本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上报和归档保存等工作。积极配合教务处完成向国家教育部上报一年一度的实验室数据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每轮实验结束后,实验室要及时进行总结,并征求学生对实验教学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和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每学年末,各实验室要对照年度计划写出总结报告,分别报教务处、系(部)并自留存档。
第五章 实验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二十二条 实验的考试或考核,应按照《太原工业学院教学计划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三条 独立设课的实验课,原则上以考试为主,应对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分别考核。可采取笔试、答辩、操作等多种形式进行,并根据每次实验的出勤情况、实际操作及实验报告等综合评定成绩。实验考核内容应包括基本理论、操作水平、实验结果的正确性和创造能力等。
第二十四条 各系(部)或实验室应根据以上要求,制定适合本学科的实验考试或考核办法,并具体实施、不断改进。
第六章 实验教学质量监控
第二十五条 各系(部)和实验室是实验教学管理的主体,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实验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的检查监控,及时总结经验,积极推进实验教学体系、内容、方法和手段的改革,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二十六条 教务处将结合实验教学改革与发展的趋势,加强对实验教学过程和实验教学质量的监督;对实验教学质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考核。按实验教学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的要求,对实验教学、实验队伍、管理模式、设备与环境、安全与卫生保障等方面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