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工院发〔2021〕86号
第一条 为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创建“平安校园”,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20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8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所有实验实践场所。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引导师生员工树立重视安全,积极查找安全隐患的观念;确保师生能正确处理实验室突发安全事故,避免和控制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危害和影响。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包括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安全知识教育、安全技能与操作规范培训和应急预防教育等。各系(部)应依实验室实际,制定安全技能与操作规范讲义(手册),要求学生进实验室前必须接受相应培训并达到合格要求。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的形式可采用建设专门课程或建立安全教育宣传网站、开设教育讲座,参观展览,观看影视片,举办知识竞赛,印制实验室安全手册,进行安全管理和技术培训,组织突发事故模拟演练等多种形式。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制度。各系(部)要采取多种措施,切实将安全教育责任落实到位,落实到人。各系(部)应指定一名处级领导干部主管实验室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所有教师都要负起对学生的安全教育责任,实验室管理人员与教学人员要负起实验室安全的主要责任。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工作要求
1.各系(部)。
(1)各系(部)要把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安全制度、操作规程以及实验室事故应急预案等内容列为教师业务学习的内容之一,纳入相应的工作计划和教学计划。不断加强师生员工履行实验室安全义务的自觉性,提高实验室安全防范与自我防范的能力。
(2)将实验室安全教育纳入新生入学教育和考核内容。
(3)对从事专门实验和参与科研的学生,要由学科(专业)和指导教师对其进行二级安全教育培训且均须合格。
(4)对重点工种、重点部位人员要进行重点教育,对持证上岗人员还要定期进行考核。因工作需要换岗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再培训。
(5)实验室安全教育应讲求实效而不流于形式。要根据具体对象、专业,制定适合各自特点的教育与培训计划;联系实际制定加强安全工作的措施。
(6)承担涉密科研项目的实验室,应经常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安全教育,定期对保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杜绝泄密事故。
2.教师及实验室管理人员。
教师及实验室管理人员要切实重视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新进实验教师须参加一次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和考试,实验室管理人员应每年参加一次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各教学系(部)要将教师及实验室管理人员考核和培训情况列入年度考核。
3.学生。
学生须通过安全教育考核,接受实验室安全教育管理,自觉落实安全自我管理、强化自我约束;按学校、系(部)、专业要求加强安全知识的学习,掌握安全技能,严格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安全开展实验;新生必须通过实验室安全基础知识考核,方可完成入学教育。
第八条 对未按本规定进行安全教育的,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发生安全事故的按《太原工业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中的事故处理与奖惩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相关规定作废。
太原工业学院
二〇二一年五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