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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工业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时间:2021年05月30日 19:44    作者:     点击:

太工院发〔20218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仪器设备维修工作,提高投资效益和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保障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仪器设备的维修是仪器设备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是一项综合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应本着“保证教学、服务科研”的原则,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教务处负责审批,各使用单位具体负责维修工作。

第三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实验室工作人员,根据自身的特点,维修仪器设备,学校在维修经费和政策上给予一定支持。

第四条 仪器设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保养及一般性的维修工作,以确保延长其使用寿命。

第二章 维修原则

第五条 常用教学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由教学单位提出维修意见及方案,报教务处审批。

第六条 属人为或违反操作规程等非正常损坏的仪器设备,分清责任,并按《太原工业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仪器设备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仪器设备使用单位直接或通过采购方与厂方联系,由厂方保修。

第八条 经批准维修的仪器设备,凡正常损坏的零配件给予维修更换,属消耗性的零配件应从各单位的实验材料费中支出。

第九条 非教学仪器设备、教学与科研共用仪器设备的维修,根据使用方向的不同,按比例从相应经费科目中支出维修费用。

第十条 大型仪器设备维修,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出维修方案,确定维修经费支出项目,报教务处审批,使用单位组织厂家或有关专家维修。

第三章 维修管理

第十一条 教学仪器设备维修及管理工作程序:

1.教学仪器设备需维修时,仪器设备保管人向实验中心提出申请,提出维修方案,并填写“太原工业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申请单”,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报教务处审批,审批通过后实验中心联系维修单位进行维修。

2.在仪器设备维修过程中,维修人员负责对仪器设备进行检修和监管,维修完毕,由维修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并如实填写“太原工业学院教仪器设备维修单”,作为经费开支的依据。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拆卸仪器设备,未经审批同意,不得委托个人及维修单位维修。否则,教务处不承担维修费用。

第十三条 各使用单位应加强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应指定专人对所使用的仪器设备予以定期维护保养。使维护工作定期化、经常化、制度化。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技术资料管理是设备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必须确保仪器设备技术资料的完整,为使用及维修提供保障。教学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并有专人负责保管。技术档案管理应包含以下内容:

1.购置仪器设备的论证资料。

2.仪器设备验收资料。包括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线路图和保修证等技术资料。

3.在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使用人应如实、完整记录仪器设备的检修、保养、维护维修、日常使用等情况。

第四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相关规定作废

 

                                                                                                                                                                              太原工业学院

二〇二一年五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