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教学
当前位置: 教务首页 > 规章制度 > 学校制度 > 实践教学 > 正文

太原工业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废物处理实施细则

时间:2021年05月30日 19:54    作者:     点击:


太工院发〔202191

 

为了加强对有毒、有害化学废液及固体废物(简称危险废物)的管理,规范和加强实验室排污管理,并做好危险废物的处理,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管理机构

第一条 教务处统筹协调各单位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处理及监督检查。

第二条 产生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废物的处理工作。

第三条 危险废物的处理工作遵循“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集中处理”的原则。学校委托有资质的企业负责处理、消纳危险废物。

第二章 危险废物及分类

第四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是指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化学废物,包括具有各种毒性、腐蚀性、易燃性、易爆性和化学反应性的化学废物。

第五条 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暂按下列类别收集和处理:一般化学废液、剧毒化学废液、废旧化学试剂、废旧剧毒化学试剂、化学固体废物、瓶装化学气体等。

第三章 危险废物收集

第六条 实验室应将产生的各类危险废物依第五条要求暂时分类收集并合理存放,学校将不定期组织收运和消纳处理。

第七条 危险化学废物的分类收集和存放

1.一般化学废液

(1)盛装化学废液的容器应是专用收集桶或容器,不得使用敞口容器。容器上应有清晰的标签,瓶口密封。容器不得渗漏,若出现密封不严或破损要及时更换,否则将不予收运。

(2)一般化学废液分三类废液收集桶收集和存放:含卤有机物废液、一般有机物废液、无机物废液。此三类废液收集桶由各单位购置。

(3)废液收集桶应盖紧桶口,放于实验室阴凉并远离火源和热源的位置。

(4)倒入废液收集桶的主要有毒有害成分必须在《一般化学废液登记表》上登记,写明有毒有害成分的中文全称,不可写简称或缩写。桶满后(不可过满,须保留110的空间),将登记表粘贴在相应的桶上,及时与教务处联系收运。

(5)倒入废液前应仔细查看该废液桶的《一般化学废液登记表》,确认倒入后不会与桶中已有的化学物质发生异常反应(如产生有毒挥发性气体、剧烈放热等),否则应单独暂存于其它容器中,并贴上标签。

(6)不可将剧毒物质倒入上述三类废液收集桶。

2.剧毒化学废液

实验室产生的剧毒废液,暂存在单独的容器中,不可将几种剧毒物质废液混在一个容器中,按剧毒试剂管理的规定进行妥善保管,拟处理时填写《剧毒化学废液登记表》,由教务处监督处理企业进行收运。

3.废旧化学试剂

废旧化学试剂(固体或液体)在原瓶内存放,保持原有标签,必要时注明是废弃试剂。拟处理时,填写《废弃化学试剂登记表》,由教务处监督处理企业进行收运。

4.废旧剧毒化学试剂

废旧剧毒化学试剂(固体或液体)在原瓶内存放,保持原有标签,必要时注明是废弃试剂,并按剧毒试剂管理的规定进行妥善保管。拟处理时,填写《废弃剧毒化学试剂登记表》,由教务处监督处理企业进行收运。

5.化学固体废物

化学固体废物主要是化学实验所产生的反应产物及吸附了危险化学物质的其它固体等,产生这些固体废物应随时收纳并贴好标签。拟处理时,填写《化学固体废物登记表》,由教务处监督处理企业进行收运。

6.瓶装化学气体

瓶装化学气体主要是钢瓶中的压缩化学气体,拟废弃时需单独与生产气体的专业厂家或专门的危险气体处理机构联系。

第八条 放射性废物以及实验动物尸体等不得混放在危险化学废物中处理。

第四章 危险化学废物处置

第九条 教务处根据各单位提供的拟处理的各类危险化学废物的信息,填写《危险废物处理清单》,确定有处理危险品资质的企业,通知各单位将危险废物集中,登记、确认体积或重量,由各单位具体负责危险废物处理的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交企业收运。

第十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废物处理费用,由学校统一拨专款支付。

第十一条 为节约危险化学废物处理费用,要求:

1.不将无毒无害的废液和废旧试剂当作危险废物处理;

2.应尽可能对大量使用的有机溶剂自行回收提纯再利用;

3.应尽可能对某些有毒有害废液进行无害化处理;

4.对剧毒废液和废旧剧毒化学试剂,能利用化学反应进行解毒或降毒处理的应尽量进行无害化处理;

5.多余的、尚可使用的试剂一般不应当作危险废物处理,可其它需要实验室进行调配使用

第十二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必须按本实施细则进行规范操作。对违反本实施细则随意倾倒、堆放、处置危险废物者,一经查实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相关规定作废。

 

太原工业学院

二〇一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