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工院发〔2021〕92号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实验室建设的管理工作,改善实验室条件,促进实验室建设发展,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设置与建设的原则
(一)科学性原则
(二)规划性原则
(三)全面与重点结合原则
(四)责任制原则
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建设内容
(一)实验室建设规划。
(二)实验室管理改革
(三)实验教师队伍建设。
(四)实验室信息化平台建设
(五)实验室的新建、扩建、条件改善
(六)实验技术改造
(七)实验教学体系与实验教学内容、考核方式改革
(八)实验教学资源建设
(九)教学示范与重点建设
第四条 项目建设程序
(一)申报。各实验中心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实验室建设项目,填写《太原工业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申报表》。若建设项目中购置单价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须填写《太原工业学院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
(二)立项。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呈报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初审意见,报主管院长审查批准。需要大额资金支持的,还需报院长办公会通过。
(三)项目建设。根据不同的建设项目,由学校相关部门进行建设指导与管理,遵循相应的建设管理要求。如项目中购置的仪器设备,由系(部)提出购置计划,填报《太原工业学院仪器设备购置申请表》,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按照《太原工业学院仪器设备招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实施采购。
(四)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写出书面工作总结报告,报告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以及工作成绩和存在问题,工作报告应包括实验项目的改进、实验教学质量的提高等具体事例,以及在学生能力培养方面取得的成效、实验教学改革的效果等。教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审核评估和验收。(有关验收评估办法和标准另定。
(五)验收与评估结果。项目验收合格,则项目结题。项目验收不合格,责令建设单位或建设责任人限期整改。若整改后仍达不到结题要求,则终止项目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五条 经费与奖励。
(一)学校支持实验室建设项目建设,依不同建设项目通过不同渠道拨付相应建设经费,经费依相应的管理进行管理。
(二)获批国家级、省级等各类实验室建设项目,根据《太原工业学院优秀教学业绩和教学成果认定及奖励办法》给予相应奖励。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相关规定作废。
太原工业学院
二〇二一年五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