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工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第44条规定:学生不及格课程一学年内达到15学分或累计达到25学分但未达到40学分的,应予降级,达到40学分及以上,应予退学。未达到降级条件的学生可根据自己学习情况申请降级,须填写《太原工业学院学生降级审批表》并附家长意见,由所在系审核并报教务部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学生降级不能超过两次。
现对本学年学籍警告工作进行如下安排:
一、请各系(原班主任)在10月14日前将附件中学生的学习情况告知学生家长(监护人),并依据《太原工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将已经或既将造成的后果向学生家长(监护人)说明并将新的班主任联系方式推送给家长,填写《学籍警告家长(监护人)告知书》经系总支书记签字后交系教学秘书保存。
系教学秘书汇总并填写《学籍警告家长告知登记表》(按班级、学号排序),加盖系部公章后于10月15日前交回教务部(315)。
二、丢失学分达到40(含)学分应予退学且学籍异动(不含参军入伍保留学籍时间)未超过两年的学生可申请降级,填写《太原工业学院学生降级审批表》,10月12日前完成申请。逾期将做退学处理。
三、未达到降级条件的学生,根据自身学习情况申请降级者请在10月12日前填写《太原工业学院学生降级审批表》,到教务部(崇德楼315)办理。
教 务 部
二〇二四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