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工院发〔2021〕111号
为加强我院教材与讲义(以下称教材)建设,保障教育教学质量,适应教材工作的新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教材立项管理
第一条 教材编写须申请立项,可单独立项亦可依教学研究项目立项,项目完成时间一般为2年。
第二条 教材建设的立项与管理由教务处负责。
第三条 各系(部)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教材编写和申报工作。立项申请人原则上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申请人须按要求填写《太原工业学院教材建设立项申请书》。
第四条 学院设立教材建设委员会,申请的项目经教材建设委员会评审后立项并在全院公布。
第五条 项目责任人应在立项后一个月内填写《太原工业学院立项教材编写计划任务书》并依任务书要求组织编写并落实各项任务。
第六条 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根据《太原工业学院立项教材编写计划任务书》和《太原工业学院教材建设立项申请书》定期对立项项目的编写进度、质量等进行检查。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立项,以后两年之内不能申报立项:
1.检查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也不合格者。
2.项目责任人不履行申请承诺或在建设期内自己放弃立项者。
3.项目责任人不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院的有关规定,或违反学术道德而造成违约者。
第七条 学院教材立项项目,应按批准文件公告的名称、内容、进度出版,不得擅自变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应在与出版社签订出版协议前由作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八条 各项目责任人应及时展开对立项内容体系的研究和编写工作,履行相应义务,确保立项项目高质量地完成,努力创建精品教材。
第九条 立项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完成,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应在《立项项目年度进展报告》中说明。延长出版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章 教材的编写、出版
第十条 凡适用于我院本科教学的教材都可列入教材编写、出版范围。
第十一条 教材编写应坚持保证质量、突出重点的原则,不得出现与国家政策相悖的情况,要与我院课程、专业建设紧密结合,集中反映当前教育教学改革成果和科学研究成果。
第十二条 出版教材(含对已出版教材需要修订的)必须经过教材立项,经评审通过后,方可列入正式出版计划,学校方承认其成果。
第十三条 未经申报、审核批准,教师不得擅自编写内部讲义或参考资料销售给学生,否则以教学事故论处。
第三章 教材建设经费
第十四条 学校给予教材建设专项经费支持。教材出版后需报送5本样书(系列教材报送5套)。
第十五条 教材建设经费一般用于教材编写补贴和教材出版费用,具体费用可一事一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学校把教材建设作为各基层教学组织教学工作的一项重要考核指标,基层教学组织要对立项项目进行全过程监控、督促,保证立项项目顺利完成。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相关规定作废。
太原工业学院
二〇二一年五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