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工院发〔2021〕9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习是加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实践性教学环节。为进一步加强实习教学工作管理,不断提高实习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实习教学的目的与组织管理
第二条 实习教学的目的是理论联系实际,增强学生对社会、国情和专业背景的了解;培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精神;加强“劳动最光荣“认识,培养敬业与创业精神;探索教学与“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新途径,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 实习教学工作实行院系二级管理,教务处负责全院有关实习工作的宏观规划和规则的制定、检查评估及协调;系(部)负责具体实施,包括根据各专业培养目标和特点,编制实习教学大纲,制订实习计划和方案、进行实习动员、落实安全教育、开展实习工作。
第四条 各系(部)应成立实习教学领导小组,由系(部)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指导教师等组成,全面负责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应对学生实习情况与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及时解决实习中的各种问题和困难,做好总结与评定工作。
第三章 实习教学的形式
第五条 本规定所指的实习教学包括金工实习、专业(生产)实习、毕业实习等。一般金工实习在校内,专业(生产)实习原则上在省内,毕业实习可安排在省外,实习时间符合培养方案要求。
第六条 实习教学可采取集中与分散、校内与校外、实习教学与课程教学相结合的多种组织形式,各系(部)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选择。对于以分散形式进行的校外实习教学,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要求,安排专人作为指导教师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指导教师可用多种方式对学生的实习效果进行检查。
第七条 学生申请分散实习,要家长同意并提交书面申请、实习单位接收证明等,填报实习单位主管部门、联系人及详细联系方式等,并经系考察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 实习教学计划
第八条 各种实习必须有完整的实习教学大纲和实习教学实施计划,实习教学大纲原则上就和教学大纲一起编制,实习教学计划由系或教研室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制定,经系(部)主管教学主任审批后,在实习前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实习教学大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实习性质、目的和任务;
2.基本要求;
3.实习内容(一般应包含研究性实习内容);
4.实习考核方式与评分办法;
5.实习时间安排等。
第十条 所有实践环节一律以每学期实践、实验课表为准,实习的性质、次数、时间与要求,应严格按照培养方案、教学大纲、实习计划执行。代课教师不得擅自更改。如因特殊原因需更改计划的,必须提前一周提交更改申请,由系(部)负责人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审批通过后方能办理相关手续更改计划。
第五章 实习基地
第十一条 实习基地应满足实习教学的基本要求,按照符合要求、就地就近、保障安全原则,建立相对稳定的实习基地。
第十二条 学院、系(部)应加强与实习基地的联系与交流,聘请实习单位的中高级技术人员作为兼职指导教师指导实习。
第十三条 学院、系(部)应定期召开实习基地工作会议,总结实习教学工作经验,听取实习基地对实习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实习教学工作。
第六章 实习指导教师
第十四条 集中组织的实习,系(部)应配备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实习指导教师与学生同往。分散安排的实习,应配备指导教师负责审查实习有关事宜的联系情况、学生实习落实情况、及实习考核等工作。
第十五条 指导教师的职责:
1.与实习接收单位函商或提前到实习单位了解和熟悉情况,拟定实习进度,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2.组织安排好往返行程。
3.在实习过程中组织好各种实习教学活动,加强指导、严格要求。同时做好学生的政治思想工作,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和生活情况,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保密教育,防止发生各种事故。
4.实习指导教师对违反实习纪律的学生,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经多次教育无效或情节特别严重者,带队教师有权暂停其实习,并将情况和意见及时报告系(部)主任,按照校纪校规做出相应处理。
5.实习指导教师在指导实习期间应言传身教、为人师表。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不得私自找人顶替,否则依教学事故处理。实习期间指导教师原则上不得请假,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请假,应经分管主任批准,并指派其它教师顶岗。
6.经常性与实习单位沟通,及时向实习单位通报实习情况,争取支持和帮助。
7.指导学生完成实习报告,组织实习考核,撰写实习评语和进行成绩评定等工作。
8.指导教师要积极参与到实习实践活动中去,尽可能参与企业的生产与管理工作,成为双师双能性教师。
第七章 学生要求
第十六条 实习中学生必须做到:
1.服从指导教师的领导。
2.应按实习大纲、实习实施计划的要求和规定,认真完成实习任务;记好实习笔记,按时完成实习任务,进行研究性实习,写好实习报告并通过考核。
3.因病、因事不能参加实习者,须持医院证明或书面申请报告,向系(部)办理请假手续;实习期间请假,需经指导教师同意,未经批准,不得擅离实习单位,否则按旷课处理;学生实习全过程缺勤达三分之一以上者按不及格论。未参加实习或实习成绩不及格者需重修,否则没有实习成绩。因病、因故不能参加实习者,可在寒暑假期间自行联系进行实习或随下一年级学生进行实习。
4.学生实习期间,因违反安全规程和实习纪律造成自身伤害者,由学生本人负责;造成国家、他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伤害者,应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承担经济损失或法律责任。
5.实习学生应自觉遵守学院规定的实习纪律和实习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特别是实习现场的规章、保密及安全制度。
第八章 实习考核和成绩评定
第十七条 按实习大纲要求,学生必须完成实习的全部任务,并提交实习报告等相关实习资料后方可参加实习考核。考核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如口试、笔试、实操、答辩等进行,具体内容由系实习教学领导小组制定。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劳动态度、组织纪律、任务完成情况及实习日记(笔记)、实习报告(总结)等。
第十八条 实习成绩一般按百分计,90分以上为优秀、80—89为良好、70—79为中等、60—69为及格,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各实习评分原则如下:
优秀:能很好地完成实习任务,达到实习大纲规定的全部要求,实习日记认真并齐全、完整,实习报告能对实习内容进行全面、系统总结,并能运用学过的理论对某些问题加以分析。在考核时能圆满地回答问题,并有某些独到见解。实习态度端正,实习中无违纪行为。
良好:能较好地完成实习任务,达到实习大纲规定的全部要求,实习日记认真、齐全,实习报告能对实习内容进行比较全面、系统的总结。考核时能较圆满地回答问题。实习态度端正,实习中无违纪行为。
中等:达到实习大纲中规定的主要要求,实习日记较认真,实习报告能对实习内容进行比较全面的总结,在考核时能正确地回答主要问题,实习中无违纪行为。
及格:除评价为优秀、良好、中等、不及格者外的。
不及格: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应评定为不及格。
1.未达到实习大纲规定的基本要求,实习日记、实习报告马虎潦草,或内容有明显错误;考核时不能回答主要问题或有原则性错误;
2.未参加实习的时间超过全部实习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
3.实习中有违纪行为,经教育不改正的,或有严重违纪行为者。
第十九条 重修一般在假期间或延长修业年限内进行,经考核合格后按学籍管理办法处理。重修实习期间所产生的费用如交通费、住宿费、材料费等均由学生本人自理。实习成绩经重修后仍不及格者,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实习工作总结
第二十条 实习结束后,要认真做好考核和总结工作,返校后一周内向系(部)提交实习工作总结,由系(部)汇总存档,并填写《太原工业学院实习考核总结表》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系(部)根据各专业实习教学总结材料形成系(部)的实习教学总结。
第二十二条 在实习教学过程中,教务处、教育研究与教学评建处会同系(部)进行实习教学检查或抽查。
第十章 实习资料存档
第二十三条 实习计划、实习指导书、实习总结材料等由系(部)负责存档保留至少5年;实习大纲、实习协议书需长期保存。
第十一章 质量监控
第二十四条 教务处、教育研究与教学评建处通过各种方式包括实地考察、检查实习材料,听取教师、学生反馈意见,询问实习单位等评价实习工作,并对实习工作进行总体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并对不合格的系(部)院内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第十二章 实习经费管理、使用程序
第二十六条 安排校外专业(生产)实习及毕业实习的系(部)需提前一周将《实习计划表》交到教务处。实习结束后一周内向教务处提交《太原工业学院实习考核总结表》。校内实践环节(课程设计、专用周、实验周)需提前一周将《实践环节计划教学计划》一式两份提交至教学秘书处,教学秘书在每学期期末交一份至教务处。实习经费直接拨至各相关单位,由单位负责人审核报销。
各类型实习、实践经费标准一般按下列标准拨付,教务处依学校拨付预算可进行一定程度的调整,有其它规定的实习实践活动依规定拨付:
1.校内金工实习:60元/(生·周);
2.专业(生产)实习:150元/(生·周);
3.两课集中实践:10元/(生·周);
4.校外集中毕业实习:350元/生;分散毕业实习学生:150元/生;
5.毕业设计(论文):100元/生;
6.毕业设计材料费:
化学与化工系、材料工程系、环境与安全工程系、设计艺术系:150元/生;
机械工程系、电子工程系、自动化系:120元/生;
其余系(部)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系(部)可根据本规定自行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鼓励建立相对稳定的实习基地,注重实习效果,加强考评措施。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 相关表格到教务处网站下载。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解释,原相关规定作废。
太原工业学院
二〇二一年五月修订